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市饮用水源、地表水和海洋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内自2002年4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无磷洗涤用品应在其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无磷”的字样。 
  二、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是指:各类含磷织物洗涤剂(包括含磷洗衣粉、含磷液体洗涤剂、含磷皂粉、含磷洗衣膏等)、含磷餐具洗涤剂、含磷工业净洗剂以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无磷洗涤用品的质量、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凡拟进入本市市场的无磷洗涤用品,其生产企业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天津市无磷洗涤用品认可证书》(获得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无磷洗涤用品生产企业除外)。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共同向社会公布经本市认证的无磷洗涤用品名录。 
  五、凡在本市辖区内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本市市场销售无磷洗涤用品,对现有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要妥善进行处理。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拟进入本市市场的无磷洗涤用品生产企业至2002年4月1日前仍未办理产品质量认证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通告实施后继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其含磷洗涤用品予以暂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