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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EDI中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一年以来,规范了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领和使用。但也有部分企业申领的工业家配额未能使用,也未及时上交。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避免少数企业占用、浪费工业家配额,影响工业家配额转为正常配额使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欧盟工业家配额的上交 
 
  企业获得欧盟工业家配额后,应抓紧成交,如确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使用不完,应按时上交剩余数量。 
 
  对于使用不完的欧盟工业家配额,招标类别配额须于当年8月31日前上交,非招标类别配额须于当年9月30日前上交。地方企业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招标类别配额上交后,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罚则 
 
  (一)对于招标类别工业家配额,如企业违反《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非招标类别工业家配额,如企业申请的欧盟工业家配额使用率未达到90%,且又未按时上交,则视为浪费配额,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 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上交的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所有类别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2、对11月1日以后上交或配额年度当年未上交的企业,取消其所有类别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2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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