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属严重资源型缺水省份。多年来,由于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连年超采,地下水位逐年下降。同时,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水质污染严重,水资源可开采利用量逐年减少,水资源紧缺形势日趋加剧。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更大的决心和力量,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城市供水 
  (一)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立足于本地区水资源的可供量,科学合理地确立城市发展规模和产业布局。各市要在2001年底前编制出包括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在2002年底前完成河北省第二次水资源评价工作。同时,要立足长远,做好南水北调城市供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强化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和方向,按照优水优用的原则,科学划分用水类别。特别要控制好优质水源的使用,保证优质水优先用于城市居民生活,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分质供水试点。要打破过去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的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用“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合理调配,提高供水能力。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加快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十五”末,设市城市公共供水量达到城市供水总量的90%以上,县城达到 70%以上。加强城市供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公共供水设施能力。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保证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完善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手段,对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定期进行检测,并逐步建立水质公告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高度重视城市污水、雨水、微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加快城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新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必须同时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无中水回用设施的,要尽快制定回用规划和计划,并在“十五”期间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从2001年起,各市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都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没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十五”期间,力争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中水回用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保证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沿海城市要积极考虑海水资源的淡化处理和直接利用。干旱缺水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凡是能够利用上述非传统水资源的工业企业、园林、环卫、基建以及城市景观等用水均应充分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努力减少优质水资源的开采量。要积极开展地下水回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四)强化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地下水资源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储备资源,必须加强管理,并逐步减少开采量。各市要加强水资源勘察评价工作,完善地下水资源普查制度,丰富地下水资源数据库。合理确定开采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一律不准建设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依法严肃处理私自打井,乱开采等行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凿自备水源并和新增自备水源用户。要提高现有自备水源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城市公共供水能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备并关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2年底前,各市要完成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水源井的关停工作。对市区内已报废的自备并,要采取科学的方法予以封填处理。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深入开展城市节水工作。要认真分析现状,编制和实施“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广泛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加大企业节水管理力度,通过技术革新改造等手段,促进各类企业向节水型方向转变。对于高耗水的企业要下达节水科研、节水技改指令性任务,并限期完成。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压缩生产技术落后、用水效率低、耗水量大的产业,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和高耗水型服务娱乐项目的建设;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的节水型产业和企业。杜绝冷却水、空调水、冷凝水以及其他可处理回用的轻度污染水的直接排放,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工业用水万元产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十五”末,省辖市、县级市、县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含电力)分别达到80%、70%、60%以上,万元产值取水量分别下降到70、80、90立方米以下;全省绝大多数现有大、中型企业要完成节水技术改造,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所有新建企业,均要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大部分省辖市要达到《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要求,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 
  (二)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各市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强化对非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定额用水的管理制度。完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厂、车间、班组三级节水管理网络。要建立用水单位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制定和完善城市各类用水定额。进一步明确用水计划、加价水费收取的法律地位。各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建立一、二、三级用水计量网络体系。 
  (三)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节约用水。要有计划地研究、利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器具。完善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的生产及流通市场,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节水器具、节水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禁止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居民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不得验收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违反规定继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的,经当地政府批准,不予供水。现有公共建筑和各类非居民住宅房屋建筑中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逐步在“十五”末全部改造完毕。尽快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四)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管理。各级政府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四到位”的管理,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技措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新建、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增加用水、节水评价内容,凡是水资源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准建设;不按要求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不合格的一律不予供水。对于节水目标、管水制度和节水措施不到位的,要大幅度压缩用水指标,限制其用水量。 
  (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各城市要在2002年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旧有管网进行更新改造。运行年限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供水企业要建立定期检漏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供水漏失率控制指标,对供水企业进行严格考核。 
  (六)加强对洗车、洗浴、纯净水业的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洗车、洗浴、纯净水等以水为业行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用水管理,实行单独装表、单独立户、定额管理制度。无装表计量、无净化循环用水设施和节水设施不健全的洗车、洗浴站点以及产水率低于70%的各类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要限期改造。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取缔。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水资源 
  (一)强化城市工业污染防治。进一步推动造纸、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制药和酿造等重污染行业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要加快传统优势产业的改造步伐,培育发展一批排污量小的高新技术产业,压缩淘汰一批排污量大、生产工艺落后的产业。进一步深化“一控双达标”工作,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强化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对已完成第一阶段治理任务但水污染仍很严重的区域,提高排放标准,促其进一步治理。对经过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彻底关停。要实施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对于已达标,但擅自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的企业,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企业反弹,发现一家取缔一家。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审批制度,对已没有环境容量及水污染严重的区域,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前,停止审批用水量大、水污染严重、治理技术不成熟的项目。建立清洁生产审计机制,抓好省、市、县三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逐步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二)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各市要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废水排放标准,建立布局合理和规模适度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的增长速度要与供水能力的增长速度相适应。“十五”末,设市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尤其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有要求和南水北调沿线的县城必须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全省县城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 
  (三)实施城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所有污染源要实行总量控制、持证排污。各市政府要根据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现状和环境容量,结合省下达的总体计划,组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并配套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发放总量排污许可证;超出总量指标的,实行限期治理,发放临时总量排污许可证;到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停产治理。 
  (四)加强城市水环境治理。要下大力量提高穿越城市市区河流水环境质量,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制定出入城市市区河段断面水质具体目标值,作为上下游有关市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加强对出人城市河流水质的监控,在穿越城市市区河流段上下游建设自动监测站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城界河段水质情况。在城市市区河段实施截污、引清、疏浚和两岸环境整治工程。“十五”期间,各市要制定改善城市地表水水质措施计划,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因地下水资源超采出现大范围地面沉降或海咸水倒灌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特别是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的治理。 
  (五)切实保护好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于保护区内已有的,可能对水源产生危害的工、矿企业单位,要限期搬迁、关停。在城市集中水源地周边,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限制农药化肥超量使用,控制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在水源地周边实施绿色防护圈和防护带工程,对水源地上游河流进行整治,对相关区域实行全面禁磷和实施氨氮专项治理工程。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在石家庄和秦皇岛两市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五、深化改革,建立城市用水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城市供水除管网主要由政府控制外,要加大利用社会资金和外资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各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首先满足现有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需要。对于各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为工程建设积累资金。要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各市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节水科研及节水技术改造。各市要从资金上保证节水需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减免所得税5年。 
  (二)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体系。供水价格要按照不同性质的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保本微利,机关事业单位、工业用水基本水价要本着高于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对于宾馆、餐饮等商业、服务业和洗车、洗浴、纯净水等特殊行业要按照高水价原则制定基本水价。要积极推行阶梯累进式水价。阶梯累进式水价可分三级,级差为1:2:10。第一阶梯是定额水量,实行基本水价;第二阶梯是对用水量超额在10%以内的水量,实行小额加价;第三阶梯是对用水量超额在10%以上的水量,实行累进计价。夏季用水高峰期可以实行季节性浮动水价。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三)提高城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要制定有利于促进优先使用地表水,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的水资源费收费政策,大幅度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要与城市供水的水价调整同步进行,保持协调一致。2003年底前,城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达到自来水价格的80%。 
  征收水资源费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一项主要措施。各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明确的收支科目,保证水资源费的足额收取。同时,要采取先进的二科学的手段,改进自备水源井的计量、计费措施,杜绝协商、估量收费。对拖欠和不缴纳水资源费、破坏计量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节约用水措施的专项补助,不准挪作他用。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政策。各市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需要。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要进~步明确污水处理费的经营性收费性质,加快污水处理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中水价格政策和水价标准,促进和鼓励污水的再利用。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切实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城市的供水、节水、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工作重点,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制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市的供水、节水、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规划时,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联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 
  (二)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严格依法管水、节水、治水。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加快立法步伐。结合本地区供水、节水、水资源、水污染防治的状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建立起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三)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严格执行环保影响评价和排水许可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把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情教育,增强全民的水患意识,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创建节水型城市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曝光。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好经验,在全省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2001年8月1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