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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黑政监[2008]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行政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取消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程序。
具体取消直接实施行政许可初审程序的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
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7、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0、监理企业资质;
11、建筑业企业资质;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以上行政许许可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省建设厅申报,不再到各地(市)进行初审。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