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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初审程序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0 生效日期: 2008-02-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按照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黑政监[2008]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行政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取消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程序。
具体取消直接实施行政许可初审程序的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
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7、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0、监理企业资质;
11、建筑业企业资质;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以上行政许许可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省建设厅申报,不再到各地(市)进行初审。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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