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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18
发布部门: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保证中、高考期间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高考期间(6月20日一7月10日)各级环保部门、公安局、建委在日常管理中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外,还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1、中、高考期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新闻媒体等部门将联合检查,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器材招揽顾客。露天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不得超过排放标准,不得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器材而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没收其音响器材,并处以罚款。 
  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它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禁止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禁止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4、禁止餐饮娱乐、洗浴、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和干扰附近居民的学习、生活和休息。 
  禁止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和干扰附近居民的学习、生活和休息。 
  公安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餐饮娱乐、洗浴、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5、中、高考期间晚间20点至次日晨6点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考试期间,考场周围200米全天停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对在禁止施工时间内仍然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禁止机动车鸣笛,对违反者严管严罚。 
  7、中考、高考期间,环保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组成联合巡逻队,在考场附近进行巡逻,清理考场外影响学生考试的噪声。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场所的巡查;加强对主要街路、商业集中区、考点附近的施工工地关于文明管理、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的宣传工作;加强现场监督,发现噪声扰民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中、高考期间产生的噪声超标和扰民活动的监督。 
  四、市建委要把两考期间各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当中,对有禁不止的施工单位要予以查封或责令其停工。 
  五、中、高考期间各级职能部门和环保110对考场可能产生影响的噪声源派专人监守,为考生营造一个安静的考试环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按通知要求参照执行。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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