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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3 生效日期: 2008-02-03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3月 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法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6月10日,全面开展贯彻《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无锡市养犬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参照市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农林(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六)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养犬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九)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工作任务目标
通过《条例》的宣传,使市民群众深度知晓《条例》的规定,尤其要使养犬市民人人皆知,并遵守养犬新规定。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全市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重点管理区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8%以上;登记领证犬狂犬免疫率达100%;栓(圈)养率达98%以上;单位大型、烈性犬栓(圈)养率达100%;无证犬收缴率95%以上;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达99%以上;狂犬扑杀率达100%。一般管理区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0%以上;登记领证犬狂犬免疫率达100%,栓(圈)养率达90%以上;大型、烈性犬栓(圈)养率达98%以上;无证犬收缴率85%以上;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达95%;狂犬扑杀率达100%。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基本杜绝城镇广场、公园、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遛犬现象,杜绝犬只扰民、伤人、致人狂犬病死亡事件的发生。
四、贯彻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从现在起至2月6日)。其主要工作:
(一)市、区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养犬管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建班子。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人员由公安部门2名民警、3名文职人员及城管、农林部门各抽调1人组成。
(二)确定重点管理区域。《条例》规定"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的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各区要迅速划定重点管理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的重点管理区,在区域划定上要具体化,明确界线,要以路名、巷名等名称划定范围,不得含糊,区域划定后由区政府批准并通告。
(三)重点管理区禁养标准、犬种的确定。市公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种,并向社会公布。
(四)财政部门研究落实养犬管理经费。
第二阶段为组织阶段(2月7日至2月20日)。其主要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所需各种材料及办证、免疫点的选址等准备工作。
(二)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筹建、做好电子芯片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及市区捕犬专用器材的采购等工作,《养犬申请登记表》及法律文书的准备,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论证及上报审批工作。
(三)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留检所的筹建工作和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工作(2008年3月1日前完成)。
(四)组建养犬管理专业队伍,购置必要的养犬管理装备,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地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先期学习《条例》,通过学习,掌握、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
(六)完成本辖区的养犬数量及从事养殖、销售犬只情况等相关行业的基础调查工作。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抓紧组织落实捕犬队伍和车辆,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待《条例》正式施行后即可组织实施,捕犬工具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统一下发。
(八)各镇、街道指导协调村、社居委会做好犬只的登记准备工作和遛犬时间的设定工作。
第三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2月21日至3月23日)。主要工作:
(一)各市(县)、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各级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全方位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条例》,严格养犬管理工作的目标、方法和步骤,在通告收费标准及重点管理区禁养犬标准及犬种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以及拉横幅,街道、社区出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致犬主一封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逐一上门的形式广为宣传。届时,将组织一次全市性大型宣传活动,掀起宣传活动的高潮,通过宣传,让全体市民人人知晓不依法养犬带来的危害,如何依法、科学、文明、健康养犬,并了解养犬的条件、登记办证收费标准,办证程序及时间等。
(二)各地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养犬管理专业队伍培训和贯彻新《条例》的宣传员,公安、城管、农林、工商等部门加强内部学习和宣传。
(三)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使用、信息的采集等培训工作。
(四)各地养犬管理办公室将《养犬申请登记表》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发放给养犬居民,由养犬居民填写并报审公安部门审核。
第四阶段为集中申领、换发新牌证阶段(3月24日至5月1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办证。为了方便群众,各区原则上设立2至3个"一站式"办证点,合理分布在辖区的范围内(集中办证结束后,每个区设立一个芯片注射点),采取逐点逐时间段办证,已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由犬主携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所在地办证点交费办证。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确定集中办证点的数量和地点及办证范围,并自行向辖区群众公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办证工作。
第五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5月19日至5月31日)。
集中办证结束后,各区要组织公安、城管、农林、工商等部门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集中执法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养犬,捕捉无证犬,收容被遗弃犬、野犬,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
第六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集中养犬管理工作结束时,市养犬管理工作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评估,凡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发证率、免疫率、圈(栓)养率、收缴率不达标的,视为养犬管理工作不合格,予以全市通报,并重新组织实施。对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落实到位的地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关,加大办证力度,落实管理措施。一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加强考评考核。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养犬管理纳入考核内容,并明确分管领导、专管人员的工作责任。二是严把审核审批关。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而对单位饲养的犬种没有限制,若审核不严,容易使一些养犬主变通办证,即使是单位养犬,也要严格标准,从严审批。三是条例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续,每年集中办理延续手续的时间另行通知。四是公安部门收取的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讲究方法,统筹安排。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养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是政府服务功能的体现。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遇到问题要多做宣传说服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同时,集中登记办证期间,要统筹安排办证时间段,原则上采取先重点管理区,后一般管理区,并抽调足够的人力,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严格控制群众养犬数量,减少狂犬病传播途径,减少犬只伤人、扰民事件的发生。积极推行养犬申报制度、栓养制度。凡养犬户未主动申报领证、免疫或放养犬只主动伤人,犬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努力方便群众。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安、城管、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为了保证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及时掌握《条例》实施进展情况,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将本市、区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养犬数量及从事养殖、销售犬只情况的基础调查情况;集中办证点的详细地址;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号码;集中办证点,办证的范围及时间划分等情况于2008年2月17日前上报,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民通告。各区集中养犬管理工作清理整顿阶段结束后,于5月31日前通过政务网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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