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7]4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市、县所属用人单位及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地址、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工作地点、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内容。用人单位的招用简章应在发布前的15日内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三)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登记制度,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内容,并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办理劳动手册认证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7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职工劳动手册》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重要凭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以上材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七)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招用简章、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终止解除等备案手续,要及时予以审核办理,提供便捷、高效能的服务。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手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补办手续的,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劳动用工备案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