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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 2007-12-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要求,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健全社会保障、规范政府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在确保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
(一)为保障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开发建设,促进桂台农业合作,提请审议《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0件)
(一)为规范依法行政考核与奖惩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与奖惩办法》(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2008年9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四)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2008年9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五)为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六)为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为加强果树苗木管理,保证果树品种和苗木纯正优良,防止病虫害蔓延,促进果业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八)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九)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增强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违法记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起草,2008年6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此外,根据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拟适时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
三、需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项目(9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
(二)《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桂林市人民政府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起草);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交通厅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事厅、监察厅起草)。
其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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