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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 2007-10-10
发布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地税发[2007]210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14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财税[2006]79号)于2006年12月底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省级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期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七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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