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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1 生效日期: 2008-02-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陕环发[2008]1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增强环境监察部门的凝聚力,推进污染物减排,我局制定了《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增强环境监察部门的凝聚力,推进污染物减排,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局对各市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年度考核,省环境监察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见附表)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四条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由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
1、年终考核:省环境监察局依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评定。
2、日常考核:省环境监察局设立"各市日常考核台账",对《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中所列的考核内容开展日常督查,督查可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可由省环境监察局组织各市环境监察部门开展,也可以单独开展,督查情况列入考核内容,省环境监察局应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环境监察部门,同时计入"各市日常考核台账"。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和西北督查中心对我省的抽查结果也纳入对各市的考核。
3、计分方法:
(1)对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评分办法,采用倒扣分的方法,评出各单项工作得分情况,然后累计即得总分。
(2)单项工作得分=单项总分-年终考核扣分-日常考核扣分。
(3)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减排监察达标率低于70%;当年列入减排的项目因监管不到位被国家局通报的;环境执法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规定被国家和省上通报的,经省环境监察局考核认定后,扣10分,并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市环境监察部门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中的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对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我评分,于来年1月10日前将自评分数结果及评分依据报省环境监察局。
(二)复核。省环境监察局成立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评组,赴各市环境监察部门进行考评,主要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等形式,结合"各市日常考核台账",对各市环境监察部门提交的自查报告和自我评分情况进行复核。
(三)审定。考评组依据复核结果,将各市环境监察部门的实际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排序,报省环保局审定。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达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达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考核得分达70分(含)-80分(不含)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四)省环保局将考核结果在全省环保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环保局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门,单位要向省环境监察局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对于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并由省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市环保部门可结合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环境监察考核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由省环境监察局负责修改、解释,各市考核结果前两名由省环保局统一予以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陕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附表:

陕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完成情况(1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省局交办件完成情况 10 按要求办结省局交办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同意延期办结的除外),每件扣1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分;
4、瞒报、谎报办理情况的,每件扣3分。
上报内容以省级统一要求为准;收到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二、执法促减排完成情况(2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对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监管情况 10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监察达标率为100%,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达不到检查次数扣1分(除已关停企业);
3、达标率每降5%扣1.5分。
"监察达标率"以考核部门核查确定的为准
列入当年减排项目的监管情况 10 以减排项目的守法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为考核依据
1、减排项目没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和扩建、改建、新建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得10分;
2、已建成减排项目每发生一次环境违法行为的扣2分;
3、扩建、改建、新建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分。
以省局减排处和监察部门核定数为考核依据
三、排污收费完成情况(15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1、辖区内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 10
1、辖区内重点企业排污申报率达100%;
2、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
3、按照要求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4、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管理规定缴纳排污费,无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重点企业的排污申报率每低于5%扣2分;
3、不按时报送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统计年报、季报、快报的,每1次扣1分;
4、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数据不真实、逻辑关系错误、内容不完整扣3分;
5、未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每发现一起扣1分;
6、违反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规定的,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每违反一项扣2分;
7、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扣2分。
本项考核指标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情况依据《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考核。
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2排污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5
1、检查是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对排污费稽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3、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在一起扣2分。
4、未开展稽查工作的不得分。 本项指标依据《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四、现场监察完成情况(3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停取缔等处理措施现场监管情况 10
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按照处理措施落实的,每一项扣2分;
3、辖区内关停取缔企业出现连片污染反弹的,该项不得分。
"连片污染反弹"指辖区内关停取缔5家以上同一类型的企业违法生产。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情况 10 及时处理受理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维护举报人的合法环境权益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本级受理案件处理率达到100%,每低1%扣0.5分;
3、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反
复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法除外),每件扣1分;
4、有证据表明,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不得分。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管情况 5 按省级要求及时上报监察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不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
3、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4、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案卷评比 5 执法程序、文书规范,对案卷进行一案一档管理
1、现场检查(执法)程序不规范扣2分;
2、执法文书不规范扣1分;
3、未一案一档管理扣2分。
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1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 10
及时处置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置处理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不按时上报污染事故月报、季报、年报的,每一项扣1分;
4、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处置处理的;瞒报、谎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得分。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及报告按《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实施。
六、能力建设完成情况(15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标准化建设情况 5 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按照省环保局下达的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按时达标的,每缺1个单位扣0.5分。
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执行。
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情况 5 持证上岗、岗位培训制度执行情况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持证上岗率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每低1%扣1分;
3、岗位培训率达到100%,每低5%扣1分。
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
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
其中县及县级以上机构负责人以参加总局培训为准,
其他领导及业务骨干以参加省局培训为准,一般人员以参加省局或省局认可的市局培训为准。
举报热线建设运行管理 5 辖区内环境投诉举报热线运行和管理情况
1、12369举报热线开通率达100%得基准分1分,每低5%扣0.5分;
2、建立12369举报热线台帐得1分;
3、辖区内100%按规定使用配发的全省统一的"12369"管理信息系统得基
准分2分,每低10%扣0.5分;
4、有专人负责管理得1分。
基准分扣完为准。建立12369举报热线台帐是指通过纸质和信息化电子版
的形式记录12369举报热线台帐信息
七、加分(1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说明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10 及时按要求执行总局和省级部署专项工作并
上报行动信息。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按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的,每次扣1分;
3、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4、虚报、谎报的,该项不得分。
上报内容以省级统一要求为准;收到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备注:以上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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