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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7 生效日期: 2008-01-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五市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春节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加强监管,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开展明折明扣,不搞返券促销,让利于消费者,做到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
二、春节期间,对大米、猪肉、蛋品、食用盐、食用油等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商品,不搞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避免造成排队、拥挤和人身伤害。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根据店铺规模,具备相应的消防、监控、广播通讯、卫生消毒、人员疏散引导等安全设备、设施并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通道要确保畅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事前备案、向商务部门办理事后备案手续。
四、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有虚构促销降价原因、虚构原价和产地、虚假优惠折价、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也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零售商在经营场所发布促销广告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发布,广告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除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外,不得变更促销内容。
六、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应当展示奖品、赠品,并做到"五不得":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开展最高奖现金或者奖品价值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七、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促销时段起止的具体时间(限时限量促销时间从开始到结束应不少于五天)、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以及促销活动的具体操作方式,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足量供应,并且在促销商品售完后即时明示。
八、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不得变更已明示的上述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九、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立足职能,依法指导,要严格《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零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范促销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促销企业的内部安全和管理机制。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零售商规范促销,严肃查处各种借促销活动偷逃税款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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