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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地税发[2007]216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7]21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的通知》(苏地税函[2007]20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209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完税证的开具,地税机关对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携带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南京市范围内任何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开完税凭证。
附件: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的通知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1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确保我省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启用新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之前,我省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暂在发票"附注"栏内注明"代收车船税金额(大、小写)"。发票"保险费金额"中不得包含车船税金额。加注"代收车船税金额"的发票为车船税的合法报销凭证,纳税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
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立车船税专门银行账户的保险机构,可暂将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与保费收入一并存入保费收入的银行账户,但是必须做好车船税税款的明细台账(包括电子台账),明确区分税款和保费收入。待条件成熟时,保险机构应设立车船税专户。
三、对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中车辆类型不明确的救护车统一按照中型客车的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四、保险机构代收微型客车车船税时,纳税人应提供注明总排气量信息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有效证明。若纳税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小型客车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填写《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将《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报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0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启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声明》只适用于应税车辆登记地与保险机构所在地一致的情形。《声明》一式两份,一份由代收代缴保险机构留存,一份由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督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材料的填报、整理和保存工作。同时对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外地[包括本省外县(市)及省外]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
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保险机构报送的《声明》后,要进行专门的档案管理,并依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和追缴。
四、请各地与所在地保险机构协商解决《声明》的印发形式和途径等具体问题。
附件:江苏省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7]20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车船税税款收入归属划分原则
车船税税款按照预算级次规定解缴入库,收入归属可按纳税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划分,所在地区分可根据保险单中所列纳税识别号或身份证代码区分。按照上述区分原则难以界定的以及非本省辖市区域车船税收入可按保险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县(市)车船税的收入归属划分原则同上。
二、代征代缴税款的申报入库
为确保车船税代征入库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保险机构将代收
代缴的车船税按照收入归属原则,汇总生成《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申报表》(电子和纸质)和《车船税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电子),于每月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入库手续。
三、完税证凭证的管理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的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应填写车船税金额大小写。纳税人如确需换开完税凭证的,可持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和机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各地税务机关应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视同税收票证管理。
四、纳税人车船税退税的管理
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特点可采取税务机关直接退税和保险机构代理退税两种方式。对于税务机关直接退税的,由纳税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对于保险机构为申请单位汇总退税的,由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退税并填写委托书,保险公司应定期将纳税人退税申请明细情况汇总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对于纳税人在30日内未到保险公司领取退税的,保险公司需重新缴入国库。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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