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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路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1]11号
 
 为创造良好环境,优化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机场路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东起康安路,西至机场高速公路出口,机场路城区段道街红线外延安30米范围。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拆除道路红线内各类占道设施; 
  (二)拆除影响环境容貌和尚未退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拆除临街实体围墙; 
  (四)整顿规范临时街牌匾,清理拆除有碍市容观瞻的门面灯箱、广告招牌等; 
  (五)清除道路街路、临街建筑屋顶上、透视栅栏内乱堆乱放、乱摆乱设; 
  (六)整修拆除后暴露于外、有碍观瞻的建筑立面,维修破损设施; 
  (七)整修整饰、粉刷、水洗、油饰临街建筑楼体及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立面; 
  (八)维修破损人行道,补植断空行道树和裸秃草坪,辟建绿化景点; 
  (九)配套完善公交站廊、公用电话、果皮箱等公共设施。 
  三、整治范围内被列为清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限自行组织清理拆除。逾期末自行拆除清理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条前款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作,于5月20日完成。 
  四、临街建筑立面整修整饰,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五、拆除道路红线外影响环境容貌的房屋,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在综合整治的范围内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居民所在单位和公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整治工作,保证机场路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七、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机场路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城市建设综合治开发办公室负责道路红线外影响环境容貌的房屋和尚未退出红线外的房屋拆除的组织实施;道里区政府负责占道设施拆除及乱堆乱放、乱摆乱设的清理取缔,建筑立面及临街门面整修整饰,各类广告牌匾等设施清理规范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相关工作。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九、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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