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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制定〈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4 生效日期: 2008-02-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深卫发[2008]21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2008年卫生工作会议关于做好《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要求,特拟定《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望积极参与立法的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卫生局制定《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工作计划

一、项目内容:《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较大市法规)。
二、立法理由: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立法法》授权深圳市经济特区制定特区法规的立法权,其适用范围是经济特区即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不包括特区外的宝安区和龙岗区。《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是用于调整全市六个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避免目前这种特区法规难以调整特区外宝安区和龙岗区的不利局面,因此选择较大市法规作为制定的目标。
三、目的意义:(该法是一部战略法)
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加强管理,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卫生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加强,出台了部分医疗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人员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离理想的法制化的卫生事业仍有很大的距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定职责不清。医疗卫生单位向公众提供的是健康的产品,而产品的生产需要诸多要素,如医疗用房,人员、设备、资金、信息和卫生材料等。这些要素的提供需要计划、人事(编制)、国土、财政、统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是目前什么职能部门履行什么职责、履行多少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制,随意性比较大,以致于职责不清,任务不明,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法定的分工和量化。造成医疗卫生单位在提供健康产品过程中因要素不足或提供不及时而不能满足群众对健康产品的需求,造成公众的抱怨。其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模糊。对医疗卫生单位向公众提供健康产品过程中的监管缺乏法定的分工和权限,如财政行政部门管什么、卫生行政部门管什么、物价部门管什么,没有法定的分工,出现监管不力和不到位。其三,医疗卫生机构权利不清。医疗卫生单位在向公众提供健康产品过程中有什么样的权利,如对病人处置的权利,收取费用的权利,公布医疗资料的权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医疗卫生单位履行什么义务也没有法律的规范。其四,医务人员权利不明。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卫生活动过程中行使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都没有完整的法律界定。其五,患者的权利义务不确定。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什么权利(如医疗自主权、医疗选择权、医疗平等权、人格权等),履行什么义务(如提供疾病信息的义务、配合诊疗的义务,接受检查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没有法律的规制。鉴此,亟待制定《公共医疗卫生管理条例》来对上述事项进行规范。因此,制定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四、组织保障:
成立制定《深圳市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江捍平(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陈玉明(市府副秘书长)、陈育民(市卫生局巡视员)
成 员:陈广钦、曾正宏(市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
王师耀、廖利平、钟伟钦、谢若斯、杨才布、林汉城、罗晓琼、蔡志明、肖德明、杨松、杨卓钦、候庆中、程锦泉、刘小立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陈育民
办公室副主任:王师耀、曾正宏
办公室工作人员:毕祥伟、陆钰萍、朱晓曼、钟伟梅、黄 柳、吴仍裕
五、工作步骤及进度
(一)调查研究(2008年3月-7月)
1、收集资料。收集国内外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政策、做法以及立法情况,并将情况进行整理归纳,作为起草法律条文的素材。
2、调查研究。去国家卫生部了解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以及将来改革的动向;到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兄弟省市了解相关情况;到一些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国家考察,吸取经验。
(二)汇总资料并写出调研报告(2008年8月)
(三)法律文本的起草(2008年9月)
(四)法律文本的征求意见和修改(2008年10月-11月)
(五)法律文本上报市法制办(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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