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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2 生效日期: 2008-01-22
发布部门: 沈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沈政法发[2007]10号)的要求,我局于2007年下半年开展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制定工作。目前,我局300余件行政执法依据中的第一批,共17件行政执法依据的细化标准已经制定完成,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沈阳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公安局第一批行政执法依据细化标准(一)

一、《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化标准
第二十三条
1、养犬人不存在故意行为,饲养的犬符合规定标准,三个月内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经教育主动办证的,可不予处罚。
2、养犬人存在故意逃避办证行为,但其饲养的犬符合规定标准的小型犬,处500元罚款。
3、养犬人在限养区饲养大型犬的,处1000元罚款。
4、养犬人在限养区内饲养大型烈性犬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1、养犬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进行登记或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经教育主动改正的,可不予处罚,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内的,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处500元罚款;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1000元罚款;六个月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倒卖《养犬许可证》一个的,处500元罚款,倒卖二个以上的,处1000至2000元罚款。
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进行教育,可不予处罚,但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转借或涂改《养犬许可证》造成邻里纠纷犬伤人后果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内,养犬人违反规定,使准养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按《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一款处罚。
准养犬致人伤害的,根据养犬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区域是否牵引、是否积极进行赔偿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当事人无过错或责任较小的,造成伤势较轻的,并积极进行赔偿的,或另一方当事人不要求处罚的,可进行教育,不予处罚;当事人责任较小,造成伤势较轻的,不进行赔偿的,处500元罚款;当事人有过错或责任较大的,积极进行赔偿的,处500至1000元罚款,不进行赔偿的,处2000罚款。
第二十六条
1、伪造《养犬许可证》和犬牌100个的,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00个,增加1万元罚款,500个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2、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第二十八条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能够听从劝阻及时改正的,可进行教育,不听劝阻教育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不听劝阻或影响他人造成纠纷的,处200元罚款。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细化标准
第二十条
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承办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活动规模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对承办者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活动规模为5000人以上的,对承办者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活动规模为5000人以上并且有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危险的,对承办者处以20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后果的,对承办者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
(1)活动规模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对承办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活动规模为5000人以上的,对承办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活动规模为5000人以上且已经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后果的,对承办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1、活动规模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活动规模为5000人以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活动规模为5000人以上且已经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后果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细化标准
第二十二条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15日以上,拒不改正的;多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严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改正,仍存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问题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多次不如实登记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数额较大,不如实登记的,可视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1、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严重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
(3)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细化标准
第四十二条
1、对娱乐场所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1)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刑事责任的;
(3)娱乐场所发生淫秽表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刑事责任的。
2、对娱乐场所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娱乐场所发生淫秽表演的;
(2)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陪侍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1、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2、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3、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1、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2、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
3、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5台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1、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体、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有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五、《安全生产法》细化标准
第八十一条
1、爆破作业单位、焰火燃放表演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一年内两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一年内3次以上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2、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八十一条一款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由公安机关处10万元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安机关处15万元罚款,发生特大事故,由公安机关处20万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焰火燃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发生一次的,停业整顿3个月,一年内发生两次的,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停业整顿9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1万元罚款,3年内两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3万元罚款,3年内三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并处5万元罚款:
1、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爆破作业单位储存爆炸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爆破作业单位储存爆炸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技防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涉爆单位未对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技防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爆破作业单位、焰火燃放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7、爆炸物品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8、爆破作业、焰火燃放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1、未经批准将危险爆炸性物品储存在居民楼、办公楼、民房和村庄、集市、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储存的危险性爆炸物品,储存的危险爆炸性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30万元罚款,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一百万元罚款,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五百万元罚款。
储存的危险爆炸性物品价值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没收储存的危险爆炸性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没收储存的危险爆炸性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将危险爆炸性物品储存在远离居民楼、办公楼、民房和村庄、集市、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或危险物品场所,距离100米以上不足200米的,没收储存的危险爆炸性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距离在200米以上不足300米的,没收储存的危险爆炸性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距离在3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没收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并处2万元罚款。储存在距离500米以上的,没收储存的危险爆炸性物品。
3、未经批准将危险爆炸性物品储存在远离居民楼、办公楼、民房和村庄、集市、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或危险物品场所,距离不足100米的,按本条1项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三年内发生一次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三年内发生两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5万元罚款,三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并处10万元罚款:
1、爆破作业单位、焰火燃放单位或危险爆炸性物品储存单位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爆破作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爆破作业单位进行作业时,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1、爆破作业单位、焰火燃放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一百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五百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2、爆破作业、焰火燃放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发生一次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一年内发生两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或焰火燃放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3年内发生两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三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3年内两次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3年内3次以上违反的,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1、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物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爆破作业单位储存仓库库区内,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储存仓库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爆破作业、焰火燃放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五万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拘留;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十日拘留。
六、《民用爆炸安全管理条例》细化标准
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三年内二次违反的,并处15万元罚款,三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并处20万元罚款。
2、未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爆破作业情况私自进行爆破作业、使用禁止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或公安机关已经要求其停止爆破作业仍继续实施爆破施工的,由公安机关停止爆破作业,没收爆破作业使用的爆炸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三年内二次违反的,并处10万元罚款,三年内三次以上违反,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三年内一次违反此款规定的,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三年内二次违反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三年内第三次以上违反的,并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中一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二项内容的处10万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中三项内容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三年内二次以上违反的,无论违反几项内容,处20万元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三年内第二次违犯此款规定的,并处3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停业整顿9个月,三年内三次违反规定,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处50万元罚款。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万元罚款。
3、
(1)爆破作业单位的非爆破作业人员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爆破作业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三年内二次违反此款规定由非爆破作业人员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处50万元罚款,三年内三次违反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处50万元罚款。
(2)爆破作业单位的人员未按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爆破作业单位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三年内第二次违犯此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9个月,三年内第三次违犯此款规定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三年内二次违犯此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9个月,三年内三次违犯此款规定的,处50万元的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5、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5年内违反一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5年内违反二次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转让、转借、私藏、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将自己领取的爆炸物品交给他人,由公安机关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3个月。5年内二次违反的,并处1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6个月。5年内三次违反的,停业整顿12个月,并处20万元罚款,5年内四次违反的,处20万元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爆破作业单位,四次以上违反的,停业整顿24个月,由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
1、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爆破作业单位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爆破作业单位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第(一)项
1、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在一个月内被如数追回,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罚款,一个月内不能追回的,由公安机关处10万元罚款;
(2)6个月内由于丢失、被盗、被抢的爆炸物品引发案件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或三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2、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3小时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罚款,超过3小时不到12小时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万元罚款,12小时以上不到24小时内未报告的,处10万元罚款,24小时以上未报告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3、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0万元罚款,5年内二次违反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爆炸物品,并处3000元罚款,5年内二次违反的,并处5000元罚款。5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或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罚款;接导致发生特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2、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或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罚款;接导致发生特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细化标准
第三十六条 二款
1、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运输烟花爆竹不足100件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运输烟花爆竹在100件以上不足200件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运输烟花爆竹在200件以上不足500件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运输烟花爆竹500件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处15日行政拘留。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不足50件的,不予行政拘留。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在50件以上不足300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5日行政拘留。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在300件以上不足500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行政拘留。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在500件以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5日行政拘留。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在500件以上不足1000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行政拘留。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在1000件以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5日行政拘留。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公安机关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在24小时以上不到48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48小时以上不到72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元罚款。72小时以上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中的一项的,处1000元罚款,两项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在10件以上不足20件的,并处200元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20件以上不足50件的并处500元罚款,50件以上的,并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燃放的产品没有单筒礼花弹且组合烟花数量在100件以下的,对燃放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在100枚以下的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超过100件不足200件的,处3万元罚款,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超过100枚不足300枚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在200件以上不足300件的,处4万元罚款,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在300枚以上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在300件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单位自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1、在人员聚集区、商场、街道、人行道、机动车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场所、军事区域、幼儿园、敬老院等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全市开展整治行动后,市政府再三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仍然不听劝阻继续违规燃放的,行政拘留5天;
2、在上述情况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产品时间超过3分钟,不足10分钟的,处7日行政拘留,燃放10分钟以上不足30分钟的,处10日行政拘留,燃放30分钟以上的,处15日行政拘留。
八、《治安管理处罚法》常用条款细化标准
第四十三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行为的侵害行为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虽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5)对方有主观过错或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6)在殴打他人过程中未使用刀、棒、石等作案工具的。
2、一般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引起的,非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3)行为的侵害行为由非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殴打他人过程中使用刀、棒、石等作案工具的,并造成一定伤害的;
(5)在殴打他人过程中,有轻微的寻衅滋事的行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无前科劣迹的;
(2)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技术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
2、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案件:
①盗窃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②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
③结伙、流窜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入室盗窃的、使用专用工具或技术手段盗窃的;
④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⑤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⑦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2)诈骗案件:
①诈骗数额在300元以上的;
②入室进行诈骗的;
③多次进行诈骗活动的;
④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⑤有诈骗前科劣迹的;
⑥在公共场所设赌行骗的。
(3)哄抢案件:
①个人哄抢数额在100元以上的;
②多次进行哄抢的;
③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的;
④哄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⑤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⑥有哄抢前科劣迹的。
(4)抢夺案件:
①抢夺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②驾驶车辆进行抢夺的;
③抢夺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④造成受害人受轻微伤或财物损坏的;
⑤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⑥有抢夺前科劣迹的。
(5)敲诈勒索案件:
①敲诈勒索数额在300元以上的;
②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③挥霍敲诈勒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回的;
④有敲诈勒索前科劣迹曾被处理过的。
(6)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
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
②故意损毁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③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
④故意损毁国家机关、领导人住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场所财物的。
第六十六条
1、卖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给付金钱等财物并着手实施,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思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赢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
(3)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4)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倡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条
1、赌资500元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赌资1500元以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赌资1500元以上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8、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9、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0、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1、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2、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第(二)项
1、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确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阻碍执行职务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二百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第(一)、(二)项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未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尚未造成后果或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视情况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买卖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已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已造成后果或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尚未取得实际利益或者未造成后果或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细化标准
第十一条
1、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4)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2、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八百元罚款:
(1)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罚款:
(1)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2)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2)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7、危险爆炸性物品从业单位单位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对爆炸性物品从业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1、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罚款:
(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5、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六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四千元罚款。
6、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7、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3年内二次违反的,处3万元罚款,3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相关解释:
(一)文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文件中"X年内"的计算方法:以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开始计算,至第"X"年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前一日止。
(三)文件中所称烟花爆竹计量单位"件"的计算方式为:整箱包装最大规格不超过60cmX60cmX60cm,单个整箱超过最大规格不足1倍的,按2件计算,超过1倍以上不足2倍的,按3件计算,以此推算。整箱包装最小规格不小于20cmX20cnX20cm。单个整箱包装小于最小规格超过二分之一的按一件计算,小于二分之一的,按二分之一件计算,小于四分之一的,按四分之一件计算,以此推算。
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细化标准
第十九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的;
(2)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后果的。
2、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细化标准
第十六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
(2)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报批的,尚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拒不依法报批的;
(2)擅自施工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2)公安机关责令报批后,依法报批的,尚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安机关责令报批后,拒不依法报批的;
(2)未经验收投入使用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细化标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首次查处的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次以上的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首次查处的销售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伍千元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的对销售单位处以伍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首次发现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的出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首次发现的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的处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首次查处的处五仟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以上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1、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2、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3、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发现的处一仟元以上三仟元以下的罚款,二次以上的处三仟元以上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1、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首次发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3、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6、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首次发现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首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次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细化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一款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不含2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不含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4万(不含4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1、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3000-5000元的,处1.2万--1.5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1.5万--2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1、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 处2000--50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处1000--2000元罚款;未制止消费者违法行为处1000--3000元罚款;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造成伤害案件的处1000--3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5000元罚款。
3、违反该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末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处1000--3000元罚款;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情节比较严重的,罚款3000-5000元;未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1000--3000元罚款。
4、违反该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1000--3000元罚款。
5、违反该条第(五)项的规定经营,处1000--5000元罚款。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而拒不变更的,处5000--15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1、该条中的一项、二项、三项、四项应由公安消防部分具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网警等其他部门应参照执行。
2、违反该条第五款经营,没有造成危害的,罚款1000--3000元;在本年度内第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罚款3000--6000元;第三次的,处6000--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细化标准
第二十条
1、按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除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可视情节并处;
(1)情节轻微,有悔改意愿,对个人,罚款500元--2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5000元;
(2)产生社会影响,对个人,罚款1000元--3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10000元;
(3)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对个人,处3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2、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法"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除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节可并处;
(1)未经允许,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网,未对计算机信息网产生影响,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3000元以下;
(2)未经允许,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网,并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个人,罚款500元--3000元,对单位,罚款 3000元--8000元;
(3)未经允许,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并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同时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料泄密或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对个人,罚款3000元--5000元,对单位,罚款8000元--15000元;
3、违反"办法"中第六条第二款,除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节可并处;
(1)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经济损失的,对个人罚款500--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8000元:
(2)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经济损失1000元(须有物价部门作出的鉴定书)以上且不够刑事处理的,对个人罚款2000--5000元,对单位罚款8000--15000元:
4、违反"办法"中第六条第3款,除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节可并处;
(1)如果情节轻微,且事后违法人员能够积极协助被侵害方恢复数据、挽回损失的,对个人罚款500--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8000元;
(2)对无法恢复数据或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经济损失1000元(须有物价部门作出的鉴定书)以上且不够刑事处理的, 对个人罚款2000--5000元,对单位罚款8000--15000元;
5、违反"办法"中第六条第4款,除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视情节可并处;
(1)未造成计算机系统直接影响的,对个人罚款500--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8000元;
(2)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无法正常工作的,对个人罚款2000--5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15000元;
6、违反"办法"中第六条第五款,除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视情节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1、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
2、在整改期间内又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或在一个年度内又发现该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15000元。
十五、《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细化标准
第四十二条
1、非法居留10日以下,可以不予处罚或处警告。
2、非法居留11日以上,每逾期1日可以处罚款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非法居留2个月以上的可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3、不满14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处罚责任者,10日内可以不予处罚;11日以上、30日以下,可以处罚款1000元;31日以上可以处上限罚款3000元。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应从轻或减轻处罚,10日内可以不予处罚;11日以上的,罚款幅度可以参照成年人减半处罚,最高罚款4000元。
5、无力交纳罚款的改处拘留,折抵办法为:3000(含本数)元以上10000元以下改处拘留五至十日;1000(含本数)元以上3000元以下改处拘留三至五日。
第四十五条
1、外国人抵沈后3日内未申报临时户口的,可以不予处罚或处警告;4日以上、10日以下的,可以处罚款100元;11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以处罚款300元;31日以上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00元。
2、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未申报临时户口,10日以下可以不予处罚或处警告;11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以处罚款200元;31日以上的,最高罚款不超过400元。
3、不满14周岁的外国人未申报临时户口,处罚责任人;10日以下可以不予处罚或处警告;11日以上、30日以下的,可以处罚款100元;31日以上的,可以处罚款200元。
4、不满14周岁的台湾居民未申报临时户口,不予处罚;14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未申报临时户口,处罚幅度参照外国人未申报临时户口处罚幅度执行。
十六、《护照法》细化标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骗取尚未成功的,处2000元罚款;已经取得尚未使用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已经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细化标准
第三十八条
1、非法居留10日以下,可以不予处罚或处警告;非法居留11日以上的,每逾期1日可以处罚款100元,最高罚款额为4000元。
2、不满14周岁的台湾居民非法居留不予处罚。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台湾居民非法居留,从轻或减轻处罚,罚款幅度可以参照成年人减半处罚,最高一般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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