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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5 生效日期: 2008-02-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切实抓好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入库工作。鉴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2008年一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暂按25%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各单位要在实施新税法和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同时,对辖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八年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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