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经贸建字[2007]471号
各市、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组织好试点期间的家电销售,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备案主体:县级流通主管部门。
二、备案条件:
(一)销售网点必须是与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签约单位;或是经中标企业认可,其二级区域经销商的签约单位。
(二)销售网点必须具备开具正规销售发票的能力,并有能力保证及时开具发票。
(三)县级区域经销商必须具备登陆互联网的条件,并有能力正确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备案程序及方式
(一)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或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及时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向县级流通主管部门提交系统备案信息,并由销售网点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2份(见附件)。
2、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县级流通流通主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提交的书面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备案时限:县级流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核查结论,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备案材料由县级流通主管部门存档。
五、备案管理:承担家电下乡试点任务的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应主动向县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各级流通主管部门的调度和管理,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不搞限时限量促销,承诺送货上门。在试点工作中如出现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严重影响试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流通主管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销售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