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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开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6 生效日期: 1993-10-16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国字[1993]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近年来,我行进口开证业务发展很快,已成为我行与代理行业务往来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从总体上看,我行进口开证业务发展势头是良好的,业务开展是健康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对外无理拒付和拖延付款的现象接连发生,已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我行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目前我行进口开证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严格依照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开证业务。少数分行在审核进口单据时不是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而是凭主观臆断提出不符点并对外拒付,因所提出的不符点或不能成立或十分牵强而与国外议付行产生业务纠纷。某些国外银行要将纠纷诉讼于法庭或交国际商会仲裁,甚至提出对我行的付款能力表示怀疑。 
  二、不能正确地处理履行开证行义务和维护国内进口商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分行一味地迁就进口商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而置开证行的义务和银行的声誉于不顾,当国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不想接受货物时,就以某些微小的不符点为由而拖延付款或拒付到底。这种拒付行为无论在理论上理由是否成立,但客观后果是削弱了国外银行对我行信用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三、风险意识淡漠,不认真执行总行制订的开证保证金制度。少数分行在开证资金尚未落实或到位的情况下就对外开出信用证。待收到单据时因无足额资金便百般拖延付款,有的分行甚至明确告诉议付行:由于进口商缺乏资金不能付款,把履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置于脑后。 
  四、少数分行对进口开证业务管理不力,开证审查制度松驰,内部责任分工不明确,致使出现了诸如开证条款含糊矛盾、重复开证、单据传递延误、对外答复不及时等问题。 
  以上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严重影响我行进口开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当前中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方针,强调银行要保证对外支付。因此,各行国际业务部门要对进口开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切实纠正。为保证我行进口开证业务健康稳妥地开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总行特此对进口开证业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分行在办理进口开证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认真履行开证行的义务,坚决维护工商银行的声誉,不得迁就顺从进口商的不合理要求。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进口单据要及时对外付款,不得拖延。要减少对外拒付的盲动性,对单据存在的某些微小问题是否构成不符点应慎重处理,如无把握,应迅速请示上级行,不得自行其是。 
  二、认真执行开证保证金制度,原则上要求进口商交足100%的现汇保证金。如保证金暂不能到位,须同时提供外汇额度调拨单、配汇人民币资金或由我行系统开立的保证在对外付款时提供足额的配汇人民币资金的保函。暂不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开来的配汇人民币保函。凡以上手续未落实不得对外开证。不得对进口商免收、减收或缓收开证保证金,亦不得通过给开证申请人安排透支额度的方式对外开证。已有类似安排的应立即停止并要求进口商补足开证保证金。 
  三、严格审查进口商的开证申请手续和开证条款。进口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贸、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商须出具齐备的文件。开证条款是完整明确,不得含糊不清,应尽量避免非单据的条款,以减少付款时进口商提出无理拒付的因素。 
  四、加强进口开证业务的内部管理和约束,明确责任,健全档案登记制度,杜绝制度上的漏洞和发生问题的隐患。 
  五、各行要把进口开证业务作为总行最近布置的外汇业务大检查的一项内容,对尚未了结的开证业务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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