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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广告宣传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8 生效日期: 2001-03-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的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广告和宣传品,特重申通告如下: 
  一、凡需张贴、悬挂、书写广告和宣传品的,须报经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实施,并按有关规定,确保其整洁、美观。 
  二、禁止在公共广告栏外或者其它指定地点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树木和市政、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涂写广告宣传品。 
  三、本通告公布前乱张贴、悬挂、涂写广告宣传品的违法行为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依照《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 条、《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悬挂、涂写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执行,直至违法行为人和责任单位接受处理,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方可恢复其电信号码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电信号码使用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和责任单位承担。 
  四、各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并采取措施禁止和清除在其责任范围内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的广告宣传品,违者,依照《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 条第三款处理。 
  五、本通告公布后,对继续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广告宣传品的违法者,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处理。既不清除又拒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从严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局、市工商局、市城监支队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实行考评监督。 
  七、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广告宣传品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5051946 
  市工商局广告管理监督处:2220962 
  市容环卫监察大队:220040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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