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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 
 
  一、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确保我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51次常务会议关于“建立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的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固定资产方式进行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作、外商合资、扶贫项目和区域开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及其它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 
  三、建设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预先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单位应持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废”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到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是否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有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等方面进行预审。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下列建设项目:1.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2.属于国家环保局审批权范围的本自治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3.需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立项审批的项目;4.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5.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生产、加工、制造的建设项目;6.《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辐射项目。 
  (二)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以下建设项目:1.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2.需地(市)计委、经贸委立项审批的项目;3.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自治区、市(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由各地(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造纸、酿造、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轮胎及橡胶加工、化学医药品制造以及含印染、漂染、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纺织建设项目等,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权上收一级,由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六、环保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及有关技术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预审意见,并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要求(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进行申报登记,项目审批部门以环保部门预审意见作为项目批准立项的必要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在预审时应征求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对下列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提出环保否定意见: 
  (一)违反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 
  (二)违反城市功能布局的; 
  (三)属于“十五小”及新“五小”的项目; 
  (四)国家规定淘汰和明令禁止投资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及产品,包括目前不到期的项目; 
  (五)外地因污染被关停转移到我区的项目; 
  (六)达标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新上项目不能做到“以新带老”的项目; 
  (七)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新上项目; 
  (八)污染严重且无成熟治理技术和方法的项目; 
  (九)对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的; 
  (十)对生态破坏严重且难以恢复的; 
  (十一)其它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八、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申报登记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九、对未经环保部门预审或预审不同意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手续。 
  对未经环保部门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对负责项目环保预审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由环保部门印制、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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