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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4]3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编办、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工商局、外办、知识产权局《关于人才柔性流动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1日
  
  

  
   关于人才柔性流动的若干意见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外办、省知识产权局2004年6月10日)

  
  为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广泛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为我省服务,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人才柔性流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以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所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以下简称柔性流动人才)。政府机关就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工作,也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聘用急需的高级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用人单位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我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来我省短期工作。
  
  (二)不来我省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任务协议,提供智力服务。
  
  (三)用人单位与柔性流动人才协商确定的其它方式。
  
  三、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柔性流动人才,必须按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形式的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也应与柔性流动人才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或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柔性流动人才来我省工作,由用人单位凭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及柔性流动人才本人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取得《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才,享受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五、柔性流动人才愿意在我省落户的,可凭《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落户,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子女可以随迁。
  
  六、用人单位和柔性流动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各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为柔性流动人才提供有别于社会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用以养老、医疗、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障。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紧密挂钩,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受益人。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七、柔性流动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柔性流动人才档案,办理人事代理,作为使用、鉴定、出国政审、工资认定、职称申报,各种奖励评选等的依据。
  
  八、柔性流动人才可以“双职双薪、多职多薪”,可以建立多套人事关系。经用人单位和柔性流动人才双方协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期权收益、股权收益等多种灵活分配方式。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均可参与分配。
  
  九、支持柔性流动人才以技术、资金、设备等投入来我省创办、合办或承包企业。创办、合办和承包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发[2003]14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以柔性流动方式为我省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享受《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2]9号)的相关政策。
  
  十一、依法保护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取得的知识产权。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或在我省实施成果转化的,依照有关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政府机关聘用柔性流动人才,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柔性流动人才的报酬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对高层次人才,依据本人条件和所承担的任务,月薪可按同职级公务员的2至10倍支付。
  
  十三、企事业单位引进中国
  
  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和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等柔性流动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可在科研启动费、交通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助。超过6个月以上并愿意长期在我省工作的,要给予安家费的资助。其科研启动费、交通费和安家费的数额由企事业单位自定。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四、各地、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鼓励柔性流动人才发挥作用,不得为其设置障碍。各类柔性流动人才应切实维护原单位和柔性流入单位的权益。对非法阻碍柔性流动人才合理流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柔性流入单位权益的柔性流动人才,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五、柔性流动人才与柔性流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没有合同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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