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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30 生效日期: 1993-09-30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3]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 
  为保证做好今年的秋季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总行制定了《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先后征求各行领导意见和修改,现印发各行,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6号文件,切实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纠正近些年来大量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体外循环,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迫使国家多发票子,收购企业还不断出现向农民打“白条”的严重情况,现就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坚持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渠道筹集资金责任制 
  各地农业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人民银行组织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测算收购资金需求总量,落实收购企业、财政部门、有关专业银行等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农业银行要保证按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首先到位,并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二、明确收购资金供应的范围和原则 
  收购资金供应的范围是:凡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商业收购企业收购粮、棉、油、烟叶、糖料、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等九种农副产品所需资金,收购资金供应的原则是:对国家专项储备、国家计划内合同定购的粮、棉、油收购和议价粮、油收购,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烟叶、糖料、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收购,要优先供应资金;对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主要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银行按“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并根据资金状况,酌情支持。 
  三、认真落实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各地农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落实好四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农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开立收购专户,收购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收购专户。 
  要根据一个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立存款结算户和贷款户的规定,加强对收购企业开户的管理,凡在农行开户的收购企业不许多头开户。对多头开户套取贷款或挤占挪用、转移收购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强迫收购企业调销、赊销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调销农副产品由开户银行办理贷款结算手续,建立台帐,逐笔考核,确保钱贷两清。付款企业开户银行要及时承付并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汇划。收购企业调销回笼款必须按规定归还到期贷款或存入收购专户,对不按时回笼的销货款要跟踪检查,落实回笼责任。 
  四、认真执行“先贷后报,先垫后补,分清责任,事后算帐,按期归还,违章处罚”的原则 
  这是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的应急措施,各级农业银行要正确理解,仍要认真执行收购资金供应责任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贯彻“先垫后补”的办法应当是有条件的:应在责任制不变和不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前提下,对财政、收购企业资金到位确有困难的,方可给予垫付。垫付的对象是:县及县以上的财政部门和县及县以上在农行开户的收购企业。垫付方式是:提前申请,政府认可,农行审查,严密手续,按月上报,到期归还,年终算帐。逾期不还的,除向政府汇报外,要严格执行加罚息制裁。各分行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购资金垫付管理实施办法,按规定将垫付财政部门、收购企业的资金数额及时汇总,上报总行。 
  五、切实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管理 
  今年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大,除上级行增加收购资金外,各行要立足自身,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向管理要资金。目前,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和资金体外循环比较严重,各行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清查收回。今后各地农业银行要对粮(油)、棉收购企业实行收购资金与经营性资金分帐户管理,防止经营性业务挤占收购资金。要随时掌握农副产品收购进度,严格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各级农行要加强对企业商品库存的检查、分析,做到新增贷款额度与企业新增商品库存相适应。信贷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搞好资金和现金计划安排。 
  六、严格禁止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农业银行发放的收购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收购企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进行其他投资;不准用于上缴统筹基金、支付各种摊派款;不准用于垫付各项提留款、缴纳税款;不准用于垫付福利基金超支、职工借支、转借贷款;不准用于企业内部结算的融资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格按信贷纪律,该取消优惠利率的取消优惠利率,该加罚息的要加罚息,该停止贷款的要停止贷款。对收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农业银行按商流贷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严格禁止收购企业主管部门截留、挪用收购资金。收购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拨补资金和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划付给基层收购企业,不许截留挪用。 
  七、督促财政部门按时拨补资金 
  一九九二年以前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应拨未拨的各种补贴款,经核实后,应订出每年消化计划;对一九九三年财政部门新发生的欠拨资金,由财政部扣款处理后,直拨到银行用于收购,然后再由各地银行、财政、粮食部门一起核销粮食企业财政应补未补挂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拨补资金、对截留挪用财政拨补资金,而影响收购的,由截留单位承担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2)43号文件精神,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对粮食财务挂帐占用贷款实行挂帐停息,或减免利息。 
  八、各地农业银行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规模和收购资金 
  不准用收购贷款规模发放其他贷款;不准挪用收购资金支付存款、归还拆借资金清算汇差和发放其他贷款。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行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银行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注意充实和加强信贷部门和信贷队伍。对收购量大、贷款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信贷干部驻库(站或总公司)工作。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以适应当前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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