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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0]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二)分离范围: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公益型机构;自办的食堂、托儿所、招待所等福利型后勤服务机构。 
  (三)工作目标:按照总体部署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于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分离。对公益型机构的分离,分为三种情况:经济较发达的省辖市所在城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的分离时限可适当放宽到2004年底前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福利性机构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转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列为国家重点脱困企业、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联系企业应率先进行改革,做好分离工作。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方式 
  (一)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转为地方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移交当地后,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规划、优化设置。 
  (二)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应先将管理学校的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并相应纳入社会力量办学体系。 
  学校移交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计划进行,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就学和降低教学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保证。铁路运输及中央在湘企业自办的中小学的分离移交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三)企业分离自办医院等卫生机构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分离方式主要是: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保险机构定点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就地移交的原则,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卫生资源和区域规划要求实行优化配置。 
  2、医院从企业分离后,应坚持企业化经营方向,可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保险机构定点要求、无法自负盈亏的企业自办医院,予以停办或撤院改建成企业内设卫生所、门诊室。 
  (四)企业自办的福利型后勤服务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要按照《公司》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行使出资者的职能,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应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母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母企业与控股企业以及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住房建设、物业管理社会化是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改革现有福利型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分离住房管理服务职能,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要改革成为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等综合业务的独立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 
  三、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分离工作主要以市、州为区域开展工作。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对本地的教育、卫生和警力等资源要进行调查研究,作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涉及到学校、医院、公安分局(派出所)搬迁、易地改建的,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转体移交后的公安分局(派出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由当地财政统一测算经费或补贴,纳入预算安排。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协商,在2至3年内,由企业提供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补贴先由企业交付当地政府,再由政府专项拨付给相应机构。 
  (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采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办法解决。各市、州要根据本地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将测算情况和需增提教育费附加的比例报省财政等部门,由省财政汇总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四)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但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按资产的]帐面数额核定,不再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在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登记、资产及土地房产过户等收费一律减免,资产评估费按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税收优惠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并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 
  四、加强对企业分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经贸(经委)、教育、卫生、财政、劳动、人事、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国资、国土、社保、房产等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的问题上,必须统一认识,顾全大局,服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决不允许任何部门以任何借口阻碍决策的贯彻落实。 
  有关企业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分离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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