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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8-19 生效日期: 1993-08-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典当业发展很快,在缓解个体户、城乡居民临时资金短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对典当行缺乏统一管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地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有的随意提高质押利率,有的典当行开办存款业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了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整顿金融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提供临时性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任何地方政府和其它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典当行。 
  二、各地人民银行应对辖区内典当行的数量、审批机关、质押的利率、当期、当品、业务规模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提出撤并留具体意见。 
  三、鉴于目前正在贯彻中共中央6号文件,整顿金融秩序,落实金融“约法三章”,因此在今年年底前,各地暂停对新典当行的批设。 
  各行接此通告后,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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