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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19 生效日期: 1993-08-19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解决部分地区迫切需要改善当地工业和生活用水问题,经与人民银行和水利部协商,决定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资金,由农业银行组织为发放乡镇供水专项贷款。为做好这项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乡镇供水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有计划、有步骤地支持乡镇供水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供水建设要列入当地水利建设规划,乡镇供水贷款项目要有专项资金、物资、技术保证。要选择经济条件较好,供水、改水要求迫切,党政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还款确有保证的项目,作为择优扶持的重点。 
  第三条 办理乡镇供水贷款要坚持“积极稳妥,效益第一,借款自愿,按期归还”和“自有资金为主,银行贷款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乡镇供水贷款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的供水、改水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乡镇供水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购买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和机、泵、管、闸等供水设备。劳务开支不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乡、镇供水公司(站)等。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承贷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健全并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借款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自愿申请贷款。 
  (三)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要达到总投入的50%以上,参加必要的社会保险。 
  (四)借款企业必须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监督检查,按期归还贷款和按时报送有关会计财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管理 
 
  第八条 贷款期限要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及借户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一至三年,按工程实施进度逐笔核贷,实行转帐结算,分期立据,分年偿还。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银行按季向借款单位计收全额利息。 
  第十条 乡镇供水贷款一律采取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必要时进行法律公证。 
  第十一条 乡镇供水贷款坚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要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户农行要对项目是否可行及资金筹措和综合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写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贷款项目意向,经与当地水利部门衔接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乡镇供水贷款要落实项目管理,对金额较大的贷款项目要经水利部门科学论证,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物资、技术管理等必须落实,并实行风险度管理,发现贷款使用不当或被挤占挪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贷款。 
  第十三条 要帮助借款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协助水管部门合理确定水费标准,按规定收缴费用。要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乡镇供水贷款在现行“农业开发性贷款”科目中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五条 要建立乡镇供水贷款项目档案,及时搜集整理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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