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2]440号
为进一步发挥一级医院的作用,鼓励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就医,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现将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第一次住院900元调整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由原300元调整为270元。
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原职工85%、退休人员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5%,分别调整为职工90%、退休人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7%。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