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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0]19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较快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和素质,还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好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核)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测试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公会和管理中心。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扶持,加快发展,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优越的社会环境。 
  (三)各项原则。 
  1、发展与规范共重。坚持在发展中进行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脱钩改制,健全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3、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推进市场化,实现政府统一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自主执业;推进专业化,形成专门人才执业、专业服务齐备、分工协作密切的专业服务体系。 
  二、积极培育,加快发展 
  (一)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重点培育和发展上规模、服务质量较高、能参与国内外竞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要从当地中介机构需求的实际出发,侧重先发展那些急需的中介机构,逐步发展,不断完善。 
  (二)适当放宽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一些急需发展的中介行业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严格准入标准。 
  (三)积极扶持中介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支持中介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开展多项中介服务。支持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财会、法律、税务等方面的业务。 
  (四)规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对中介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中介机构的年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或核准。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政策引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中介机构搞好服务。 
  (五)减轻中介机构负担,对中介机构的费用负担要进行一次清理,禁止巧立名目向中介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六)增强中介机构的吸引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秀人才进入社会中介行业。要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选派中介机构的优秀人员到大学学习,逐步提高我省中介机构的行业整体素质。 
  (七)扩大中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中介机构,积极引进省外知名中介机构来川开展业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八)支持中介机构向国际惯例靠拢,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经验;鼓励支持我省中介机构到省外、国外开拓市场。 
  三、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一)在对中介机构普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制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 
  (二)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的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厂是清理跨所执业的人员,不允许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三是清理挂名但未在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四是清理长期未受行业教育或后续教育的执业人员;五是清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及其他规定的执业人员。 
  (三)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不设立会计帐目,隐瞒收入,逃税偷税,不交纳有关基金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四)对挂靠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与接办单位脱钩。原经各级编制部门审批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由编委收回事业单位编制;虽不在编但由政府部门兴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解除挂靠关系。凡冠以政府部门称谓的中介机构要更改名称,不能直接以地名或行政区划命名。脱钩后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原挂办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 
  (五)中介机构脱钩前,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处理好债权债务。 
  (六)脱钩后中介机构的人员,其人事关系直接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原中介机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其退休金、医疗保险、养老保俭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脱钩改制期间,为保证中介机构平稳过渡,机构不得无故解聘员工,原主管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或更换中介机构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正式批准。 
  (七)脱钩后的中介机构需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等形式,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改制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八)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积极推动中介机构联合与重组。鼓励规模小、服务质量差、人员素质不高的中介机构实施破产、重组,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为本行业的“龙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九)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赔偿损失、撤销等处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部门承担的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如: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设立和注册,对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执业人员的年审,执业规则和制度的制订等,逐步移交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协会要注重社会效益,尽快建立行业惩戒组织,制定惩戒规则,加大惩戒力度,逐步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 
  (十一)规范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政府各部门对中介机构要从直接管理转变到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上来,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事件,建立完善各种监管制度。 
  (十二)加强中介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对于一些中介行业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积极探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和推行;对现有规范中介行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府规定要进行清理,凡不利于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要予以修订、完善。 
 
 
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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