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药市[2002]535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于今年5月29日下发了《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变更程序的通知》(冀药市[2002]258号)。为了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变更程序进行如下补充调整:
一、市局根据省局批复对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药品批发企业变更现场验收审查表》(见附件);验收合格后将市局审查验收意见和《药品批发企业变更现场验收审查表》一并上报省局。
二、省局按有关事项变更的具体要求,对市局的审 查验收意见《药品批发企业变更现场验收审查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符合GSP中对人员的有关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并经考试合格。省局负责对药品批发企业的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进行变更或在办理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限期不予纠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