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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企局关于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1999-12-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1999]4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乡企局《关于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2月15日 
   
 
关于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全省乡镇企业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到1998年底,原有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5373户,出售3326户,兼并225户,破产和自然解体1000户。通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对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乡镇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活力不足、机制弱化等诸多深层次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一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企业停留在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改革上,没有触及产权这个深层次问题,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不足。二是各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平衡。少数地方改革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三是一部分企业改革不规范、不完善、不配套。少数企业的改革工作透明度不高,操作简单化,改制后的管理工作跟不上,相应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经营机制没有转换到位。四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阻力还很大。少数地方还把乡镇企业当成政府的附属物,在改革中怕失权、失利、失控。因此,必须增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感,把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提到重要日程,加大工作力度,为乡镇企业深化改革提供动力和保证。为此,现将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现有乡村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兼并、破产为重点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企业产权,实现政企分开,创新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建立起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总的要求是:尚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尽快改制到位;已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进行“回头看”,进一步抓好规范、完善、配套;走形式、走过场的“推倒重来”,进行二次改制;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办企业的积极性,确立农民投资主体地位,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城乡个体私营大户等投资办企业。新办企业一律实行新企新制。 
  二、选择适当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式 
  (一)股份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要求,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生产经营较稳定的企业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改组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合作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8]12号文件和黑政办发[1998]2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先出售后股份”、“先租赁后股份”、“租售股结合”、“先剥离后股份”、“先兼并后股份”等多种形式,积极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出售。企业所有者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公开竞价把企业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实现企业产权向买方的流转。买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兼并。鼓励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按照协商价格和其他条件兼并乡村集体企业。 
  (五)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依法破产。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论证,因企施策,体现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志。 
  三、规范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程序 
  产权制度改革一般要按照“制定方案至清产核资至资产评估至产权界定至严权交易至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 
  (一)制定方案。改制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改制方案,经出资者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清产核资。改制方案批准后,在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财、物登记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理。 
  (三)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规模较大、资产较多的企业,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一般企业由乡(镇)政府认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和社区农民群众张榜公布。 
  (四)产权界定。乡镇企业产权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创造、谁所有、谁受益”和兼顾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及乡村全体农民利益的原则,对那些既难以划清投资主体,又没有相应政策依据的资产,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确定。 
  (五)产权交易。产权交易要坚持公开操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禁止内幕交易,做到各项政策、各个环节公开,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六)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改制后,依法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县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加强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乡企、工商、税务、农行、体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市要制定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明确时间、方法、步骤和任务。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主管部门、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对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纠正怕失权。失利、失控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企业改制经验,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对改制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在资产评估、验资、工商登记、产权交易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改制成本。 
  (五)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管理,指导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巩固改制成果。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要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效地开展工作。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强化企业经营机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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