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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1999]6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以来,各市地、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个别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和浪费等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市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在保持经刘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各市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多方面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另外,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命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市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精神,切实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好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的职责。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市地、各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要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敌措和落实各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荐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有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胡子工程”。对有与财政性资金“拼盘”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属矣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用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财政部对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积极 的财政政策以来,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和法规,省财政厅都已及时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如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鲁财基字[1998]12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基字[1998]22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鲁财基字[1998]37号)以及《山东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鲁财预字[1998]72号)等,各市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为了确保严格执行财务与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作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防止“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是财政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凡有国债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概算,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否则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已经安排的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基它[1999]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基字[1996]1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对凡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结)算,都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并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努力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对竣工项目要按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审核批办法的通知》(鲁财基它[1998]15号)精神,及时搞好竣工决算的编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应交财政的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算资金、基本建设收入要及时上交财政;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核转验证工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和报送有关报表。对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银行帐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树立和增强国债专项资金的还款意识,认真落实各项还款来源。使用中央财政转贷的国债专项资金的市地和省直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还款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严格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资金来源,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国债专项资金。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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