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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7-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01]1052号

 
山西内蒙古上海安徽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办)、农业局(委)、乡镇企业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20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具体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农经发[2000]15号)精神,完成脱钩改制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统一换发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现将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准予换发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范围为农业部确认的完成脱钩改制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名单见附件),总计10家。 
  二、换证程序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将农业部确认的当地符合条件的机构的换证申请材料,于2001年8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资产评估协会未合并的,报送省级资产评估协会。 
  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换证申请、农业部颁发的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级农业部门对机构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机构专职资产评估人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其他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农民身份的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人事档案的,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二)受理。 
  受理申请换证的协会对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要件齐备并在附件所列名单内的准予换证,2001年8月20日前将准予换证的人员和机构名单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国换证机构名单报财政部,统一换发证书。 
  三、要求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搞好换证和有关交接工作。换证后,原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纳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财政部资产评估执业证书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的办所条件进行规范。到2002年8月30日,仍未达到办所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撤销。 
  附件: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名单(附表略cg\01-14) 
 
 


20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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