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0月14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欠缴建筑业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决定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的当日。对本规定下发前已取得的预收工程款,未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可不视为欠税,不计算滞纳金。本规定下发后,应立即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