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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信贷总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1 生效日期: 1993-02-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金融机构(含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信贷规模切块行、区域性银行、城乡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年度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监控,并在总行下达的其它金融机构年度信贷规模内,加强对辖区内其它金融机构信用的管理。 
  二、对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切块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按季监控、按月考核的办法。各家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核定的季度计划,合理安排贷款进度,调增季度贷款规模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同时要相应调减下一季度贷款规模。 
  三、“扶优限劣”,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既是支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年度信贷总量控制目标的根本保证。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确定的信贷倾斜重点,在积极优化新增贷款投向的同时,下大力气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通过扩大收回再贷比重,来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要继续坚持限产压库、扭亏增盈的方针,对产品积压、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盲目追求速度的生产,必须从信贷上管紧管严,并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四、加强中央银行贷款管理。一是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和各家专业银行的上半年分季再贷款回收计划必须按时按量完成;二是通过编制中央银行贷款年度计划,进一步严格再贷款审批程序。各专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应主要通过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同业拆借解决,不得将再贷款用于清理联行汇差;三是人民银行总行将通过开办特种存款和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方式回收一部分资金,加强资金调控。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积极做好对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并针对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资金营运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对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制度的金融机构,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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