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9] 2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探索符合市场取向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原结存的工资储备金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于历年结存的工资储备金,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将其中不超过30%部分折成职工个人股投入企业;其中不超过30%部分用于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余部分用作以丰补欠。
二、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以财务决算批复的数字为准。工资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三、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属于职工共同所有,不得用于福利费开支或安排接待费以及挪作他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