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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原结存工资储备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0 生效日期: 1999-01-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9] 2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探索符合市场取向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原结存的工资储备金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于历年结存的工资储备金,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将其中不超过30%部分折成职工个人股投入企业;其中不超过30%部分用于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余部分用作以丰补欠。 
  二、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以财务决算批复的数字为准。工资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三、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属于职工共同所有,不得用于福利费开支或安排接待费以及挪作他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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