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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分行市经委关于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 1998-09-24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长沙分行、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的要求,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促使企业扭亏增盈,现就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实行封闭贷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封闭贷款”是指银行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提供贷款,并对贷款的使用、产品销售款的回笼与使用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管理方式。因此,申请封闭贷款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实有销路,单独成本核算有盈利,且产销率和销货款回收率均在96%以上。 
  二、符合条件需要“封闭贷款”支持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和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认可后作出封闭运行操作实施方案,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封闭贷款”产品的销售合同和贷款期限要求; 
  (二)该产品单独成本核算情况; 
  (三)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抵押手续; 
  (四)开户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银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同意后,由开户银行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银行应按审定的封闭贷款计划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三、试行封闭贷款管理的企业要严格管理。必须在贷款银行原有的基本帐户下设立专户,从开户银行所获封闭贷款、销售货款收入、收回的欠款等都必须全额进入专户管理。做到产供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开户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开户银行和经委要加强专户资金管理,定期进行专户检查,一经发现挤占、挪用的,立即停止信贷支付,限期收回已放贷款并进行罚息。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且造成损失的企业,经委可建议或督促有关部门对企业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税务、电力、供水等其他债权单位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取老的欠税、欠费、欠款,一律不得扣取与封闭贷款产品无关的税和费,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在专户中扣缴。 
  五、在封闭贷款运作期间,未经开户银行同意,企业不得采取租赁、兼并、分立、破产等形式分立、悬空和逃避银行债务,否则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经经委和银行确定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贴息,由银行与财政签订贴息协议,市财政接协议要求依据封闭贷款额度定期向银行贴息。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通力配合,提高对封闭贷款管理运行机制的认识,切实搞好封闭贷款的管理,通过试点和经验总结,逐步探索出金融支持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的新路子。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分行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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