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长沙分行、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的要求,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促使企业扭亏增盈,现就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实行封闭贷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封闭贷款”是指银行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提供贷款,并对贷款的使用、产品销售款的回笼与使用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管理方式。因此,申请封闭贷款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实有销路,单独成本核算有盈利,且产销率和销货款回收率均在96%以上。
二、符合条件需要“封闭贷款”支持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和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认可后作出封闭运行操作实施方案,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封闭贷款”产品的销售合同和贷款期限要求;
(二)该产品单独成本核算情况;
(三)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抵押手续;
(四)开户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银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同意后,由开户银行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银行应按审定的封闭贷款计划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三、试行封闭贷款管理的企业要严格管理。必须在贷款银行原有的基本帐户下设立专户,从开户银行所获封闭贷款、销售货款收入、收回的欠款等都必须全额进入专户管理。做到产供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开户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开户银行和经委要加强专户资金管理,定期进行专户检查,一经发现挤占、挪用的,立即停止信贷支付,限期收回已放贷款并进行罚息。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且造成损失的企业,经委可建议或督促有关部门对企业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税务、电力、供水等其他债权单位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取老的欠税、欠费、欠款,一律不得扣取与封闭贷款产品无关的税和费,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在专户中扣缴。
五、在封闭贷款运作期间,未经开户银行同意,企业不得采取租赁、兼并、分立、破产等形式分立、悬空和逃避银行债务,否则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经经委和银行确定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贴息,由银行与财政签订贴息协议,市财政接协议要求依据封闭贷款额度定期向银行贴息。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通力配合,提高对封闭贷款管理运行机制的认识,切实搞好封闭贷款的管理,通过试点和经验总结,逐步探索出金融支持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的新路子。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分行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