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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2 生效日期: 1998-05-02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8]27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党发[1998]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特作如下规定: 
  1、中小型企业改革要从实际出发,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改革与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把转机建制同解决债务、冗员、社会负担等问题结合起来,明确思路,综合配套,规范操作,整体推进。 
  2、中小型企业改革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出让、参股、控股、引资嫁接、资产重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提高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凡是能够促进和加快生产力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采用:改制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优选形式,也可采取出售、转让、兼并、托管、租赁、承包等其它形式。 
  3、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要尽可能依托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协作;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大力发展特色产品,力创名牌产品。坚决淘汰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无市场的产品,实现产品专而精、经营集约化、管理上水平。 
  4、企业在改制时必须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清查由各企业组织进行,评估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确认。 
  5、企业在资产清查、评估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属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可通过冲销公积金、资本金一次性予以核销;属呆帐损失可通过冲销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作一次性处理。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集体资产的损失核销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批准。 
  6、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其净资产可先作如下扣除: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改制中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及退养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费;伤残人员的工资、医疗费;抚恤对象的抚恤费;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其它经批准可扣除的项目。各项目扣除的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 
  7、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按国家规定可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有条件的可分立为独立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件成熟的可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接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仍由企业管理。 
  8、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其净资产在做了必要的剥离和扣除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剩余资产可划出一定的比例,按职工工龄、岗位、贡献等转换为个人股权,作为对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同时职工必须用不低于转换股30%的资金增资入股,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职工对补偿股享有所有权,可以出让,可以继承。 
  企业净资产在做了剥离、扣除和对职工进行补偿后剩余的部分,可由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购买,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可享受一般不超过买一送一的优惠。暂不能一次性买断的净资产,分期购买的期限由同级政府确定,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款额的30%。 
  9、鼓励非国有经济成份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凡投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可给予折价优惠。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外部法人、自然人多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实现责、权、利紧密结合,增强企业凝聚力。 
  10、经剥离、扣除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出售、转让、有偿使用的收益,及企业交纳的资产占用费(包括土地占用费收入),均应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作为企业改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使用费。 
  11、改制企业占用的“拨改贷”资金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同级财政部门的生产扶持资金、周转金经批准可暂停息挂帐。 
  12、职工个人股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先由企业为职工代缴,由同级财政返还,即征即返。 
  13、企业改制中,各地可在职权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优惠,具体政策由市县根据改制形式自行确走。 
  14、负资产企业改制时,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入作为国家资产,计入企业净资产进行弥补。弥补后仍是负资产的企业,可采取另筹资金弥补、挂帐处理、债务托管、依法破产等形式,由各地、各部门具体处置。 
  15、企业改制时,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特殊困难企业的费用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变更工商、税务、土地使用权、产权(包括房产)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 
  16、企业改制时必须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所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企业富余职工可以待岗、转岗、兴办第三产业。但双职工不能令其同时下岗。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对职工夫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通过实行城镇唐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未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救济条件发给社会救济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转岗、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做好职工重新就业的服务工作。需要当地政府支付的费用,要及时到位。 
  17、企业改制后必须参加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含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18、各级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改革专项资金。适当安排部分预算资金和集中国有资产出让及有偿使用的收入,用于支付中小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必要支出。 
  19、中小企业经营者的选聘与管理,随企业改制形式来确定。大多数职工不信任的企业经营者或企业领导班子,不能由其组织企业改制,应先调整后改制。建立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培训制度,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 
  20、企业的改制工作要增加透明度,积极稳妥推进一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等方案必须向职工公开,广泛、充分地征求职工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职工增资入股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不能强求。企业改制一定要落实债务,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不得逃、废、悬空债务。 
  2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为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制走支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 
  22、本规定适用于中二型以下工业企业,流通、建筑、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已改制的企业,是否参照本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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