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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银行关于保全农村信用社对改制企业的贷款债权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 1998-02-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银行《关于保全农村信用社对改制企业的贷款债权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保全农村信用社对改制企业贷款债权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一些地方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逃避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债务现象,少数地方情况还比较严重。有的人为低估、 低卖改制企业资产,变相地使信用社贷款债权悬空c 有的采取不正剥离于段逃避信用社贷款债务。这些情况影响了合作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是使高风险信用社成情增加,有可能诱发金融风波:二是使信用观念遭到破坏,危及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三是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为了保障信用社合法权益和群众储蓄存款不受损失,维护金融秩序和借贷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台我省实际,现将保全农村信周社对改制企业的贷款债权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婴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规范企fL改制行为。要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有企业主管部门、财政、人民银行和备债权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企业改制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相关政策,保证改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要客观公正地进行企业资产评佑。原则上应由经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民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部门独立承损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佑工作;条件不具备的,也可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其成员除地方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还必须包括作为债权人的金融部门。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资产所有者和债权金融机构签字认可后,企业才能按评估的资产价值量作为相卖、转让的依据。 
  三、要落实改制企业的贷款债务。改制企业贷款债务,要坚持“全额认债、债随物走、抵押优偿、依法落实、保证清偿”的原则,按照《贷款通则》等法规的要求予以落实。企业应在改制方案中对其债务的处理提出明确的意见。各级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信用社落实贷款债权,坚决制止和纠正一些企业逃避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对己造成信用社贷款悬空或损失的,要督促企业承担责任。 
  四、要严把工商、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行,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规范进行。对企业改制方案、债务处理以及丁商登记变更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批。原则上未经改制领导机构所有成员单位签字确认,债权债务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办理开销户手续。 
  五、各信用社应积极支持乡镇企业依法改制。在企业改制中.备信用让既要避免贷款债权悬空.又要集巾资金对转制行为规范、债务落实、市场前景好、信用观念强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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