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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棉花购销工作,防止棉花价格出现新的混乱,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度棉花收购和调拨工作的通知》精神,再次重申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絮棉的零售价格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不准以任何名义自行加价或变相加价。
一、棉花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1990〕价农字593号《关于一九九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严格执行棉花国家标准,不准抬级和压级压价,也不准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任何价外加价措施。
二、棉花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1990〕价农字732号《关于一九九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和交货方式,不准在国家规定价格之外,再行加价。产区二级站不准以“统一结算”、“直供”等名义将产地县仓库供应的棉花按二级站价格结算。不准采取虚增等级、长度和重量等方法变相提高棉花供应价格。
三、絮棉零售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提高絮棉零售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原则,不准将各种价外加价措施计入絮棉价格。
四、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发展棉花生产而规定的各种扶持措施,即为发展棉花生产而增加供应的棉农口粮和农业生产资料,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折价计入收购和调拨供应价格。
五、各地要结合对棉花购销价格的检查工作,对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要坚决纠正。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棉花价格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