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药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 2002-05-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监局
发布文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各区县药监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国药监注[2002]156号)转发给你们,望各药品生产企业有计划地印制旧包材,严格按照公告中的时间规定,使用此次换发批准文号时,国家药监局审查批准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请各区县药监分局迅速将国家局的公告转发至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并督促其按公告的时间规定,做好流通、使用中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把关工作。 
  此前国家局颁布的有关药品效期、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2]156号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保证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造成管理混乱,现就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须符合第23号局令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二、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注册证号格式,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一并更换,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三、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可在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