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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 1997-12-15
发布部门: 大连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性。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要进一步理顺各自的监督职责,防止重复监督;要不断完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为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主管部门将选派监事对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进行监督,并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厂长(经理)的处理建议。 
  二、企业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坚决执行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活动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决策程序。要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修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今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上报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受理其财务审批手续及相关事宜。 
  三、企业的厂长(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应积极支持、保障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能,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各项财务制度,不得指使或纵容财会人员搞虚盈实亏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企业财会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敢于坚持原则,不得有意编造假帐、假报表,搞虚盈实亏。对敢于坚持原则遵守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领导要给予支持。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真正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企业出具伪证和虚假查帐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检查、审计报告均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厂长(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由财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财务监督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依法行政,认真负责,文明服务,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施处罚,甚至玩忽职守、索取费用和报酬,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财政、审计、监察、税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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