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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中国石化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市场销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5 生效日期: 1990-03-20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中国石化总公司
发布文号: 价重字[1990]第113号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0年三月提高平价原油及部分成品油的出厂价格,同时调整成品油部分品种及局部地区的市场销售价格。现下达实施方案如下: 
  一、市场销售价格的调整 
  1.调整润滑油、溶剂油、重柴油部分品种、规格的全国统一品质差率,具体调整方案见附表一。各市场批发价格按调后品质差率重新计价。 
  2.调整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五省(区)部分市场、部分油品的销售价格。五省(区)内中央管理市场标准品批发价格的调整方案见附表二;五省(区)地方管理市场标准品批发价格的调整由省(区)物价局(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中央管理市场调后价格加合理地差、在不突破现行最高限价前提下从紧安排,并做好毗邻省(区)市场价格的衔接。 
  以上批发价格调整后,现行批零差率不变,零售价格在调后批发价格基础上按现行批零差率重新作价。 
  二、调拨价格的调整 
  1.在西北五省(区)市场销售价格调整的同时,相应调整西北供应商业内部调拨价格。 
  (1)销售公司西北公司供有关省(区)调后调拨扣率见附表三。 
  (2)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省(区)内调拨价格的调整,由各省(区)自行安排。省(区)间跨供油品的调拨价格(或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润滑油、溶剂油、重柴油部分品种的品质差率调整后,销售公司公司、分公司供省、区、市的调拨价格按现行规定调拨扣率(西北公司按调后调拨扣率)重新作价。 
 
  3.销售公司公司、分公司间调拨价格和供外轮加油、出口及对其它直供单位的调拨价格,在调后出厂价格基础上按现行作价办法重新计价。 
  以上市场销售价格和商业内部调拨价格的调整一律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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