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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贯彻落实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0 生效日期: 1997-10-10
发布部门: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发[1997]18号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后,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当前维护经济秩序,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的重大措施,认真进行宣传学习贯彻,并根据8月下旬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前一阶段作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了对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的清理,于9月初公布了第一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向企业的71项收费项目。昆明市也向社会公布了取消的61项收费项目。这充分说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搞好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领导干部对《决定》的认识和理解还有一定差距,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还未健全;少数地方和部门清理工作的阻力和难度还相当大;监督检查工作普遍还比较薄弱。 
  为使《决定》在我省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使我省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五大提出: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各个方面都向企业乱伸手,随意收费和摊派,造成企业不合理负担相当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国有企业效益和活力的重要因素。明年要认真清理各种规费,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和乱收费。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对反对铺张浪费和抑制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决定》,吃透《决定》精神实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搞好治理工作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决破除地方本位主义和追求眼前利益的思想,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具体行动,作为维护中央权威、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要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要按照《决定》要求,采取果断措施,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务求尽快取得明显实效。 
  二、坚决贯彻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 
  凡《决定》第一条中已明确的一律取消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摊派,坚决予以取消。重申各地、各部门均无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的规定,擅立收费、罚款、基金、摊派项目,擅自超标准收费和罚款。今后哪个地区、哪个部门违反规定,坚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全面清理过去已经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项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物价局进行清理明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分批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由省政府重新审批。 
  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除坚决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决定》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项目外,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认真对自己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清理,并列出取消项目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少数确需保留的项目,须送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按管理权限重新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全省范围的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要在明年春节前完成,须省政府重新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也要在明年9月底前完成。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省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先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核,待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后,由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整章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的管理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认真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的管理,严格防止截留、挤占和乱支滥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基金,都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征管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号令)、《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6号令),凡未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向企业收费的,企业可拒绝交费。企业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和宣传《决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认真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经贸委、财政配合,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国有企业,建立国有企业负担监测点,同时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试点和推行工作,使我省企业交费逐步走向规范化。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减轻企业负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都要关心参与,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和监督氛围。各地、州、市、县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各级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经贸委、计委、纠风等执法或监督部门要把《决定》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取消了;应该清理的有关文件是否清理了;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了;《决定》规定的“9个严禁”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了、企业负担是否真正减轻了等等,作为检查的重点,认真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刁难或报复企业,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对治理“三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减负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违反《决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政府已成立了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领导小组。并由省经贸委牵头,建立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清理工作,及时通报治理情况,初审报省政府批准的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研究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都必须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凡还未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地方,必须在10月底把机构建立完善起来,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根据部门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各级物价部门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罚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理;集资由各级计委负责清理;各种摊派由各级经贸委负责清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转变作风,到企业中去了解真实情况,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真抓实干,把《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下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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