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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09-20
发布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办字[2000]6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20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 
  二、检查内容、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 
  (一)工业污染源达标情况(20分) 
  检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一控双达标要求的)名单; 
  2、按《河北省2000年“双达标”工作核查验收方案》对工业污染源验收的全部材料。已注销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县属以上自行停产企业要有政府同意停产的文件;停产治理企业要有政府下达的停产治理决定; 
  3、群众举报材料; 
  4、“双达标”工作总结。 
  考核方式:对各市工业污染源随机取2%逐一进行检查。 
  评分标准:工业污染源全部达到“达标”要求的得满分;每发现一个不符合“达标”要求的扣2分;每发现一个省控385家重点污染治理企业不符合“达标”要求的扣3分;已注销企业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扣1分;县属以上自行停产企业没有政府同意停产的文件扣1分;停产治理企业没有政府下达的停产治理决定的扣1分;群众举报的关停企业擅自开工生产和达标验收企业超标排污,经查证属实,每个企业扣4分;各市“双达标”工作总结中认定的未达标企业,没有政府下达的停产通知的扣4分。此项不计负分。 
  (二)解决夏秋季节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城市大气环境问题(15分) 
  考核办法按照《禁烧农作物秸秆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冀办发[1998]5号附件二),具体由省环保局和农业厅负责实施。 
  (三)解决烟囱冒黑烟问题(15分) 
  检查内容: 
  1、烟尘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 
  2、锅炉操作人员是否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3、燃煤设施或除尘器是否为省禁止使用或未经使用认可的产品; 
  4、烟气黑度超标情况。 
  考核方式:对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的烟囱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样本数为各市烟囱总数的0.5%。根据各市、县提供的烟囱登记册随机抽取,若发现有冒黑烟烟囱没有登记在册的,每个烟囱扣1分。 
  评分标准:四项检查内容任何一项违反规定或超过标准,即为不合格。抽查合格率100%的得满分,若有不合格的按下列方式计分:得分=现场抽查合格率×15。 
  (四)新污染源控制情况(20分) 
  检查内容: 
  1、各级环保部门本年度办理的建设项目; 
  2、当地计委、经贸委本年度批准立项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项目。 
  考核方式: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本年度批准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清单及有关文件;本辖区内当年投入生产或运营的批复文件;本年度下达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计划、竣工验收项目清单。未按计划验收的,要有项目单位延期验收申请和环保部门同意延期验收的文件。由当地计委、经贸委提供本辖区当年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批准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清单及批准文件和经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登记手续的项目清单。每市抽查两个县。 
  评分标准:对市每发现一个违反规定的项目扣2分;对县每发现一个违反规定的项目扣1分;发现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违反规定的,扣4分;辖区内出现国家严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反弹扣2-5分。此项不计负分。对不能提供原始文件和书表的视为未执行。 
  (五)城市环境功能区治理达标情况(30分) 
  检查内容: 
  1、各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 
  2、达标实施方案实施情况; 
  3、本年度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4、本年度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状况。 
  考核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评分标准: 
  1、能够提供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的得5分,不能提供不得分;根据方案,现场抽查实施情况,按年度计划完成的得5分,未按计划完成的,按未完成工程量所占计划工程量(以投资计)的比例扣分。 
  2、根据各市本年度及上年度城市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三项指标,采用API方法计算空气污染指数。API较去年下降或达到功能区划要求的,得10分;API较去年上升5之内,扣1分;API较去年上升6-10,扣2分;API较去年上升11-20,扣4分;API较去年上升21—50,扣6分;API较去年上升50以上,扣10分。 
  3、根据各市本年度及上年度城市环境功能区水环境监测数据,全部监测数据持平(恶化趋势小于5%)或已达功能区要求,得10分;一项(只取变化最大一项)监测因子恶化趋势大于5%扣1分,大于15%扣3分,大于30%扣5分,大于50%扣10分。 
  三、组织领导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在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环保局具体负责实施。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省考核市,市考核县(市、区),省组织实地抽查。 
  各市每年7月10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上半年目标运行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上年度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对不按期上报或自评报告有重大错误的,酌情扣分。 
  四、考核结果与评价 
  各设区市考核结果排队,前三名为环保优秀,后二名为较差。各设区市将各县(市、区)考核结果排队,省根据平时掌握情况抽查确定10个优秀县和15个较差县。对本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或出现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失误,以及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按较差对待。 
  年终省委、省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环保工作优秀的三个市和10个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实绩较差的二个市和15个县(市、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当地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结果按实绩较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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