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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3-24 生效日期: 1988-04-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价轻字[1988]123号
  为适应蚕茧提价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新情况,经与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商业部共同研究,对丝绸价格通知如下: 
  一、提高厂丝出厂价格,产区20/22 2A级白厂丝的出厂价格每吨从五万四千元上下提到七万元。各产区省、自治区物价局(委员会)可以在七万元价格的基础上,结合主次产区的不同情况上下浮动5%或10%,个别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5%。计价办法仍按照原中国丝绸公司一九八六年制定的《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简称“八六本”)执行,其中少数费用各地可稍作调整。计入厂丝成本的鲜茧价格,原则上每五十公斤为二百五十元,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收购情况和厂丝价格的浮动幅度适当调整。为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白厂丝的质量差价可以适当扩大,具体差价率和其他丝类价格由纺织工业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拟定后另行下达。 
  二、绸缎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管理。各地在制定绸缎价格时,既要有利于出口创汇,又要兼顾内销市场承受能力。为了有利于各地整顿绸缎价格,衔接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我们建议:(1)内外销绸缎原则上按照“八六本”计价,内销绸缎按2A级、出口绸缎按3A级新丝价计入成本,但计价税率一律按照现行增值税率计算;(2)内销和出口绸缎仍应按照同质同价原则定价,出口绸缎由于包装不同,小批量、快速交货等可以另行加价,由各地工贸双方协商办理,必要时由物价部门仲裁。(3)为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国营商业内部调拨作价办法可由现行“倒扣”改为“顺加”,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商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厂丝价格进行整顿。所有生产、经营企业,都不准到产地抬价争购厂丝,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要按物价管理条例查处。 
  整顿后的厂丝价格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绸缎价格调整情况请及时抄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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