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20 生效日期: 1983-04-20
发布部门: 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茶叶生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平均每年增产五十六万担,形势很好。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茶叶质量低,有些品种不适销;销售价格偏高,购销差价过大;国内库存量增大。为了有利于扩大国内销售和出口,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税税率。从一九八三年新茶上市起,毛茶的税率由百分之四十降为百分之二十五;边销茶的税率由百分之二十降为百分之十;精制茶(包括绿茶、功夫红茶、红碎茶、花茶、乌龙茶等)由过去分省、自治区按毛茶税额换算征税率,改为统一税率百分之十五。 
  降低税率后,商业部门收购的茶叶,一律按照实际收购价格计征工商税税额;茶叶生产单位和个人自销的茶叶,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工商税税额。 
  国务院国发[1981]6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0年七月十四日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电报中关于实行超计划减税加价、超基数减税加价办法,停止执行。 
  二、降税金额用于降低零售价格。降低税率后,要相应降低茶叶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同时,商业经营部门要压缩精制加工和批发等环节的费用和利润,也要用于降低零售价格,以利于扩大销售。各类茶降低调拨、批发、零售价格的具体事项,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三、降低茶叶价格后,库存损失的财务处理。降价后企业原有的茶叶库存,改按新价销售后,随销售随列企业损益。产销区经营部门积压的不适销和质次价高的茶叶,降价后销售仍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削价,削价损失列企业损益,由于以上情况影响企业利润较大时,可适当调整利润指标。 
  四、各地要做好调整茶叶税率和价格的宣传工作。当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国务院批准降低茶叶税率和销售价格,是扶植茶叶产销的重要措施。产区要根据国内外茶叶市场的需要,促进和引导茶叶生产,做到产品质量好,品种适销对路,切实改变过去生产什么,调拨什么,销售什么的被动局面。销区要搞好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千方百计地扩大茶叶销售,以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 
  以上请即研究,贯彻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