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 2002-03-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2]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日二十九日 
 
 
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1997-2010年规划〉和〈四川省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职责分工〉的通知》(川办发[1997]98号)的指导下,近年来,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得到加强,政府牵头的多部门预防和控制体系正在形成,群众对艾滋病的认识不断增加,高危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开始减少。但是,由于艾滋病自身的特点,艾滋病在我省快速传播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从1995年至2001年,我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数一直徘徊在全国的4-6位,疫情相当严重。从目前的情况看,艾滋病病毒现主要在静脉吸毒人群中扩散,这是控制我省艾滋病大规模流行的关键时机。 
  为抓住控制我省艾滋病流行的关键时机,保证《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四川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1997-2010年规划》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2/10万-10/10万。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完成的工作指标: 
  1.建立3个艾滋病综合监测点。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艾滋病综合监测模式。基本掌握我省艾滋病的感染水平、流行特征和流行规律,能较为准确、及时地对艾滋病疫情、流行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 
  2.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90%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完成《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建设。 
  3.全省7O%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在1个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 
  5.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率达到80%。 
  6.研究有关减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7.全省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护理模式。 
  到2005年底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建成和完善全省县(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建立健全采供血机构信息网络系统。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达到100%上岗培训。 
  5.全省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50%的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6.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95%。 
  7.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三、行动措施 
  (一)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保证血液及其制品质量。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制定、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二)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全省各级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在偏远地区仍需自采自供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用艾滋病病毒快速诊断试剂进行血液筛查,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到2002年底前,在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市、州中心血站进行必要的改造,在没有采供血机构的市、州建成中心血站。到2005年底前,在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建成中心血库。 
  加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全省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企业单采血浆的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省卫生厅上报本市、州管辖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 
  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2年底前,实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制度,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制定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省和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 
  (四)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和各市、州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各市、州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计生部门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散发、张贴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五)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安全套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试点,提高高危人群安全套的使用率。 
  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 
  (六)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省级和艾滋病高流行区域的市、州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2002年底,市、州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护理模式。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治疗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争取援助或捐助,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在制定省重点科技计划时,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快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结合我省省情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措施。利用我国传统医学优势,大力支持中药治疗艾滋病的研究,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进行新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开发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制度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地方政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领导,形成多部门参与、职责分工明确的艾滋病防治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目标管理指标和考核制度。 
  (二)完善相关法规,制定相关政策,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和落实。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现有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进行修订。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的多渠道筹资的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的落实;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筹资;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与国外相关机构联系,加强国际合作,争取经费支持。 
  附件: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职责分工 
 
  附件 
 
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职责分工 
 
  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科技部门。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艾滋病检测、治疗、预防控制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三、财政部门。安排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控制经费。 
  四、卫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起草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专业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承担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五、宣传、广电、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免费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防治工作情况。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报刊杂志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稿计划,定期刊登。 
  六、公安部门。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供)血活动。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支持卫生部门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参与有关调研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对报复社会和保外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管理。 
  七、司法部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监狱、劳教场所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八、教育部门。负责省内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吸性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大、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大学生中适当开展性安全知识的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工作。 
  九、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负责在育龄人群中合理推广、指导使用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功能的避孕药具,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应用研究。 
  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外办、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运转。负责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人员艾滋病宣传、监测任务。 
  十三、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及检验检疫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大部门职工、亲属及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监测与管理措施。 
  十五、民政部门。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救助;没有工作单位,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社会救助。 
  十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对有劳动能力又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提供就业服务,帮其实现就业。 
  十七、民族事务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工作,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宗教部门。组织各地宗教教职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信徒密集地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十九、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会会员、青少年、妇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维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自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二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总队。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