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25 生效日期: 1991-02-2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类有价证券上市流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银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 条第五款规定,属于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