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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4 生效日期: 1996-03-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参照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结合我省建制试点的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分离自办学校、医院、后勤服务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的目的、原则和范围 
  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目的:理顺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使国有企业轻装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分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 
  (二)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实施; 
  (四)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五)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分离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益型的自办学校、职工医院、幼儿园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福利型的住房、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等生活设施; 
  (三)生产辅助系统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建筑安装、机修运输等机构。 
  企业在试点期间,应基本完成服务单位的分离工作。对少数独立工矿区及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应做到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的办法,为过渡到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或移交由社会管理积极创造条件。 
  二、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一)企业自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继续办学。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经费由地方政府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予以保证。少数地方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递减拨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学校人员一般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准,企业不得借移交之机将非教育人员安排进学校,学校原有过多的非教育人员,企业也可酌情安置部分人员。 
  少数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独立工矿企业可以继续办学,但要面向社会,实行独立核算。当地政府应继续给予支持和鼓励,教育经费附加要按规定及时返还企业。自办学校较多的企业,也可试行建立独立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学校统一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应给予必要指导。 
  基础教育学校移交当地政府部门后,企业职工子弟应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企业自办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为企业培养人才,可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办学形式,也可采取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形式。职业教育要坚持面向社会、服务企业、追求效率、提高质量。 
  三、关于企业自办卫生机构 
  (一)企业自办医院、诊所的分离,要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当地卫生服务网点布局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分离。 
  1.企业自认为无必要保留且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医院、诊所,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网络。分离后的医院、诊所经费一般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解决,享有与当地同级同类卫生机构相同的政策和待遇。少数地方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递减拨付的方式给予补贴。 
  2.企业可将医院、诊所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3.少数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独立工矿企业可以继续办医院、诊所,但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内部自主管理,服务面向社会,优先企业职工就医。 
  4.规模较小的医务室,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保留。 
  对企业自办、联办的医院和诊所,当地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其指导,支持其逐步向最终与企业分离过渡。 
  (二)企业自办的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其它卫生机构是否分离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决定。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机构可以保留在企业内部。以社会防疫为主的防疫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原则上与企业分离,由政府统一管理。 
  四、关于企业职工住房的管理机构 
  企业职工住房的管理机构要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应坚持属地化的原则。企业房改的进程经当地房改领导机构同意,可进行超前改革探索,加快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步伐。 
  2.企业负责建房、管房、修房、分房的职能要逐步分离。企业负责建房、管房的机构应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能够良性循环的可以改建为原企业的分公司。政府应鼓励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负责解决职工住房的股份制房地产开发公司。 
  3.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少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五、关于企业后勤服务单位 
  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车队等服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大多数企业可一步到位,将安置富余人员与分离后勤服务单位结合起来,兴办第三产业,经济上与企业脱钩,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作为出资者与第三产业建立资产纽带,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有的也可在明确产权基础上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少数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内部承包,独立核算,定额补贴,但要努力创造条件向最终分离过渡。 
  企业对分离的后勤服务单位,启动期间应在人员、资金、场地设施上给予力所能及的扶持,但应明确资产、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当地政府也应对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关于企业生产辅助单位 
  试点企业自办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建筑安装、机修运输等生产辅助单位,要本着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建立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分离及其分离形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可以将其改组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分开核算,实行内部承包,自计盈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打破自我服务的封闭体制,积极面向社会,努力拓展服务领域。 
  七、鼓励分离服务单位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试点企业除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文件外,还执行下列政策: 
  (一)要防止企业在分离服务单位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划给非国有企业,涉及资产移交的要按《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17号)的规定办理。涉及产权交易的,目前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企业分离中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不占原企业人员编制,不扣减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成建制划转除外)。 
  (三)允许企业根据分离工作的需要,逐步将福利性暗补改为明补或纳入职工工资,并合理调整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基数。 
  (四)随企业服务系统分离而分流出来的职工(包括安置的富余人员),新企业有困难的,2年内其退休费统筹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由原企业缴纳;现已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到龄时仍回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五)对分离后的新企业,由银行根据其核定的资产,贷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 
  (六)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系统分离后,新企业所需的经营场地,城镇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尽力帮助解决;对从事建筑、安装、维修、运输、饮食服务等,需要领取营业(施工)执照和注册登记的,工商、城建、交通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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