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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部、会计部关于开办联合贷款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3 生效日期: 1990-07-03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辽宁省、吉林省、鞍山市、长春市分行会计处、工业信贷处: 
  为了更好地支持鞍山钢铁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发展生产和加强管理,经与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长春市分行协商,对其合理的资金需要发放联合贷款。现将有关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总行根据协议和规定比例下划开户行贷款资金时分录为: 
 
    (收)201联行往帐 
      (付)×××贷款--指定贷款单位户; 
    二、开户行收到总行下划的贷款资金时分录为: 
    (收)122专用资金及贷款(总行拨来指定贷款单位户) 
      (付)202联行来帐; 
    三、开户行贷出贷款时分录为 
    (收)×××存款--指定贷款单位户 
      (付)122专用资金及贷款 
 
 
 
 
  四、此种联合贷款的计息,从总行(分行)划款之日起计息,开户行收回贷款时,从收回贷款的当日停息。 
  五、总、分行下划贷款资金和开户行上划收回贷款及利息时都应采取电划方式处理,以加速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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