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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国营商业、供销社批发企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贷款实行利率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9 生效日期: 1990-03-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第145号
  为支持国营商业、供销社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扶商促工,启动生产,启动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经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同研究,决定对国营商业、供销社批发企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具体如下: 
 
  一、在坚持产品适销和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原商业部系统所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工业品采购供应批发企业、中国医药公司所属的一、二级批发站、供销社系统所属的担负一级和部分二级批发站所经营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家计划商品、抢险救灾用品和医药用品,以及农业生产需用的化肥、农药、农膜的收购和储备所需部分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年利率为9%。 
 
  二、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批发企业储备商品优惠贷款总额度为250亿元。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大中城市为主、产地批发为主的原则,统一下达各省优惠贷款控制额。在下达的控制额内,由人民银行省分行根据当地商业以及农用生产资料的储备情况,会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省分行具体组织实施。各省不得突破优惠贷款额度,不得层层下放优惠贷款审批权限。 
 
  三、对国营商业、供销社批发企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后,其年利率9%与10.08%的利差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同负担。其中人民银行补贴0.9%,由当地人民银行按季直接补贴给发放优惠贷款的专业银行后,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人民银行增设三个月、六个月贷款利率挡次以后,对已用于商品储备的短期贷款,其贷款数额如在本省下达的优惠贷款额度内,人民银行也仍然按0.9%给予补贴。其余0.18%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根据分配的优惠贷款额度分别负担。 
 
  四、为便于反映、核算、监测优惠利率贷款的使用情况,对该项优惠利率贷款应实行专户管理。工商银行应分别在“371中央商业贷款”、“361地方商业贷款”、“370医药商业贷款”,农业银行应分别在“624国营商业贷款”、“467供销合作贷款”科目下,增设“商业调节性储备贷款”专户,单独反映贷款的增减变化。 
 
  该项优惠利率贷款自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各省人民银行、专业银行要相互配合,共同搞好该项优惠贷款管理工作。工作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各总行反映。 
 
  附件:商业、供销优惠贷款余额控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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